7.3起重臂、吊鉤下面有人,吊物上下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7.4嚴禁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
7.5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吊。
7.6吊物捆綁、調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不得起吊。
7.7看不清場地、吊物和指揮信號不得起吊。
7.8起重機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和吊物不能靠近電線。必須在電線附近作業時,必須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后起吊。
7.9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在空中。
7.10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時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7.11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7.12兩臺以上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所承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
7.13遇5級以上大風,不得進行20噸以上的吊裝,遇6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霧、雷雨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露天起重作業。
8起重作業中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8.1聽從信號員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8.2根據吊物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和索具。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吊物;不得將不同種類或不同規格的吊索、吊具混合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吊時須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靠。
8.3吊物捆綁必須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垂直,捆綁余下的繩頭,應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上;多人捆綁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
8.4嚴禁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起重機司機聯系,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8.5吊掛重物時,吊索接觸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用吊具。
8.6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它重物相連、埋地或與地面和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8.7吊裝必須使用引繩,人員與吊物須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必須用引繩等輔助。
8.8吊物裝車拉運時必須捆綁牢靠,經吊裝信號確認安全后方可啟運。拉運超高物體時,必須專人押運,隨時觀察空中障礙物情況,保證運輸安全;卸車時,必須詳細檢查捆綁繩索或鉛絲是否全部解開,確認后方可起吊。
9起重吊裝作業信號員職責:
9.1必須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9.2及時糾正對吊索和吊具的錯誤選擇;
9.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以檢查全部機具受力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將吊物放下,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9.4吊裝過程中任何部位出現故障,必須立即向指揮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9.5指揮吊運、下放吊鉤或吊物時,應確保下部人員及設備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9.6對可能出現的事故應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10起重吊裝作業負責人職責
起重吊裝作業負責人由作業方現場作業指揮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10.1作業負責人是起重吊裝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10.2認真督促吊裝操作人員(司機)、司索人員(起重工)、作業信號員和監護人等履行安全責任,檢查作業前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在《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10.3起重吊裝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起重吊裝作業的人員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10.4作業過程中,對現場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或接到作業監護人異常報告時,有權停止作業;
10.5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應負責恢復。
11起重吊裝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方派出作業現場監護人。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11.1服從作業負責人的領導,有責任守護作業人員安全;
11.2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內容,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11.3作業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及時發現和處理異常情況;
11.4作業前,必須對照《起重吊裝作業方案》逐項檢查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落實后在《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11.5堅守崗位,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11.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護人要進行恢復核實。
12起重吊裝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部門派出作業監督人,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如下:
12.1必須全面了解起重吊裝作業過程,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督責任;
12.2熟悉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能夠及時發現突發風險,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12.3起重吊裝作業前,必須對照《起重吊裝作業方案》逐項檢查安全保證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確認符合后在《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在作業過程中保管《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
12.4堅守崗位,監督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相關人員的作業,發現有違反《起重吊裝作業方案》既定程序的行為,有權暫停作業;
12.5遇作業操作員、起重工、信號員作業監護人嚴重違章,作業管理無法保證安全等情況,作業監督人有權停止作業、收回《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12.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督要進行最終復核。
13起重吊裝作業的其他要求
13.1起重吊裝信號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13.2禁止使用起重吊裝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吊籃等進行作業時,應在起重吊裝作業方案中制定詳細可靠的作業方案。
13.3起重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3.3.1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切斷總電源開關。
13.3.2軌道式起重機必須錨定。
13.3.3將吊索、吊具收回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
13.3.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3.3.5維護保養起重機械時,必須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14附則
14.1《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安全保衛部、作業部門、作業方各一份。
14.2《起重吊裝作業許可證》應存檔保存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