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木工的作業行為,培養安全作業習慣,保障生命及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在本公司內進行木工作業的任何人員,必須遵守本守則。
第三條 木工必須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為作業指導思想。
第四條 作業時嚴格做到“四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她)人,不被他(她)人傷害,保護他(她)人不被傷害。
第五條 木工必須經過本公司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六條 學徒工和實習生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帶領指導作業,嚴禁單獨作業。
第七條 作業時,必須兩個或兩個以上工作人員一組,嚴禁單獨作業。
第八條 作業時,嚴禁有嬉戲、打鬧等不安全行為。
第九條 高空作業時,必須有專人監護,并嚴格遵守《高空安全作業守則》。
第十條 作業現場應配備有滅火器材。
第十一條 作業現場,嚴禁吸煙,以防火災。
第十二條 禁止使用電源線絕緣膠皮破損的電動設備和工具。
第十三條 工具不用時應及時放進工具箱內。
第十四條 禁止將鐵釘含在嘴中,以免發生意外。
第十五條 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作業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安全繩,同時,必須有專人監護。
第十六條 吊運材料所用索具必須事先檢查,確認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
第十七條 吊運安裝作業時,下方危險區域不準有人穿行或停留。
第十八條 維修房檐口時,必須站在腳手架、梯子或升降平臺上作業,禁止在屋面上探身作業。
第十九條 作業現場,成品、半成品、木材應堆放整齊,不準任意存放,碼放高度不超過1.5米。
第二十條 作業完畢,應關掉所有電源,現場的刨花、木屑、碎木必須“三清”,即:自產自清、日產日清、活完場清。
第二十一條 發生電氣火災時,能及時切斷電源的應立即切斷電源,現場無法切斷電源的,應立即聯系開閉所值班工作人員斷電,同時,應當使用二氧化碳滅火器、干粉滅火器和干黃沙等不導電滅火器材撲救滅火,嚴禁用水撲救滅火。
第二十二條 撲救木材、竹子等物品火災,選擇就近滅火器材進行撲救,撲救滅火時人必須站在上風口。
第二十三條 油類著火時,可使用滅火毯、泡沫滅火器等器材滅火。
第二十四條 木工必須遵守勞動保護用品使用要求和木工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附錄一:勞動保護用品使用要求
木工必須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勞保鞋,扣緊衣扣和袖口,高空作業時必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繩和安全帶等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未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禁止上崗。
1. 勞保鞋
(1) 要有防滑、防砸、防穿刺功能;
(2) 鞋底無油污,無嚴重磨損;
(3) 鞋面無破損和裂紋;
(4) 作業時應將鞋帶系好。
2. 防護手套
(1) 佩戴前要對手套進行外觀檢查,如發現有開裂、破損、嚴重發霉等情況時禁止使用;
(2) 使用時應將上衣袖口套入手套內;
(3) 使用時注意防止尖銳物體刺破手套。
3. 安全帽
(1) 禁止佩戴有破損、裂痕、無安全防護標識的安全帽;
(2) 安全帽應在有效使用期限內使用;
(3) 佩戴時,應調節好后箍,系緊下顎帶,安全帽必須戴正、戴牢,不能晃動,預防脫落;
(4) 帽襯頂端與帽殼內頂之間必須保持20~50mm的空間,以保證遭受沖擊時,帽體有足夠的緩沖空間,平時也有利于頭和帽體間的通風;
(5) 嚴禁使用只有下顎帶與帽殼連接的安全帽,即帽內無緩沖層的安全帽禁止使用;
(6) 安全帽要定期檢查,發現帽子有龜裂、下凹、裂痕或嚴重磨損等,應立即更換,任何受過重擊的安全帽,無論有無損壞現象,均應報廢。
4. 安全帶
(1) 使用安全帶前要檢查各部位是否完好無損,磨損超過五分之一或掛繩出現斷股均需更換;
(2) 使用時必須高掛低用,杜絕低掛高用,拴掛點要牢固,繩子不能打結使用,鉤子要掛在連接環上;
(3) 保護套要保持完好,防止掛繩磨損,若發現保護套損壞或脫落,必須加上新保護套后方可使用;
(4) 安全帶嚴禁擅自接長使用,如果使用3米及以上的長掛繩時必須要加緩沖器,各部件不準任意拆除或者改裝;
(5) 使用后,要注意維護和妥善保管。
附錄二:木工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 羊角錘
(1) 手柄有疤節、蛀孔、裂紋的,不準使用;
(2) 手柄必須安裝牢固,并在使用中經常檢查是否有松動現象,如有松動,需及時裝緊,手柄端應加鍥子;
(3) 使用時禁止戴手套。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