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檢查監理工程師在巡視、旁站過程中是否對承包人執行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實施了有效監管。
4、檢查監理工程師對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是否按規定定期巡視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是否按要求立即書面指令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是否簽發了工程暫停令并及時報告建管處。
5、檢查監理工程師在分項、分部工程交驗時,在安全事故現場處理未完成的情況下是否違規簽發中間交工證書。
6、檢查施工安全監理臺帳記錄是否規范、齊全,并由專人負責。
八、對施工環保監理工作的監督
1、檢查監理環境保護體系是否健全,人員是否滿足要求。
2、檢查監理工程師在工程開工前對承包人施工組織計劃中的環境保護措施審查情況。
3、檢查監理工程師在巡視、旁站過程中對承包人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是否進行了有效監管。
4、檢查監理工程師在發現施工過程中存在違反環保規定行為或未按合同要求落實環保措施的情況是否按要求采取了相應監理措施。
九、獎勵與處罰
(一)獎勵
1、獎勵主要對優秀監理人員個人進行獎勵。
2、對先進監理單位和優秀個人給予立功授獎。
(二)違紀處罰
1、監理人員在工作中發生越權審批行為,給予監理單位1萬元經濟處罰,且責令替換該人員。
2、監理人員在計量或變更設計審查工作中弄虛作假,給建管處造成損失,扣除監理服務費2萬元,且責令替換該人員;如發生錯誤計量,給予5000元經濟處罰。
3、監理人員不得憑借本身的職務違規向承包人介紹分包隊伍、推銷原材料。如有發生,更換當事監理人員,并將分包隊伍清退出場。
4、監理抽驗頻率達不到規定頻率的,每差一個百分點給予2000元的經濟處罰,同時必須進行補檢。
5、對監理規范規定的旁站工序,或建管處增設的旁站工序必須旁站,若無旁站時,每發現一次給予監理單位1000元經濟處罰。
6、未經建管處同意,監理人員不堅守崗位,無正當理由3天以上不在施工現場的,每天扣除監理服務費500元,總監、駐地組長和專業監理工程師每月累計在崗時間不得少于25天,如不足25天,每人每天扣除監理服務費用1000元,同時該監理人員應被替換。
7、總監辦應按合同規定自行配備的車輛、儀器等必要設備,要按合同規定的規格保質保量按時到位投入使用,否則按合同規定的標準雙倍扣除相應費用。
十、臨離高速公路監理工作綜合考核細則
為加強臨離高速公路工程建設的監理工作,充分調動和發揮監理人員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切實提高監理工作質量,圓滿實現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等的有效控制,根據交通運輸部《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信用評價辦法》(交質檢發[2009]5號)山西省交通廳《山西省公路建設市場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晉交公字[2007]585號)和《山西省重點辦公路工程建設項目從業單位履約管理及考核辦法》(晉公建工字[2007]18號),結合臨離高速公路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一)考核依據
1、監理招標文件和服務合同;
2、現行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
3、施工招標文件有關監理工作的內容;
4、省交通廳、廳重點辦、臨離高速公路建設管理處工作的文件、規定;
5、國家、交通部、質量監督部門對監理工作的要求和規定。
(二)考核內容
1、監理履約情況;
2、工程質量監理情況;
3、工程進度監理情況;
4、工程費用監理情況;
5、工程安全監理情況;
6、工程環保監理情況;
7、合同管理;
8、監理資料管理情況;
9、廉政建設情況;
10、獎勵與處罰情況。
(三)考核方式
1、建管處采取日常考核、階段考核、年度考核的方式對監理工作進行檢查考核。
2、日常考核是指建管處不定期隨時對監理工作考核。
3、階段考核是指同建管處勞動競賽方案確定的階段相對應的考核。
4、全年考核評分按日常考核與階段考核得分加權平均計算,日常考核評分占40%,階段考核評分占60%。
(四)考核辦法
1、考核采用百分制進行綜合評分,其中①履約情況20分②工程質量監理20分③工程進度監理10分④費用監理10分⑤安全監理10分⑥環保監理5分⑦合同管理10分⑧監理資料10分⑨廉政建設5分。
2、各單項評分均采用百分制扣分形式,考核內容和扣分標準見附件《臨離高速公路監理工作綜合檢查評分表》。
3、監理考核特別設立合理化建設和優化設計獎勵分和質量、安全事故、廉政建設獎罰分,獎罰分計入考核階段內。
(五)考核等級及業績信譽登記
1、階段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為一等(好),得分80~90分(含80分)為二等(較好),得分為70~80分(含70分)三等(一般),得分為60~70分(含60分)四等(較差),得分60分以下為五等(差)。
2、階段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者,將在臨離高速公路勞動競賽考核中給予獎勵。
3、階段考核被評為四等以下者或年度累計兩階代段考評為三等者,將進行全線通報批評,并報告其主管單位。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階段年度考核直接評為五等
①因監理工作不到位,所監理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較大及以上等級安全事故并負有監理責任的;
②監理機構或其監理人員發生違紀、違法行為被查實的;
③因監理工作不到位,受到省、部通報批評的。
五等將在年度上報省廳建議列入信用考核等級。
5、監理年度考核評分將作為山西省監理履約考核和市場信用評價的主要依據。
(六)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十一、附則:監理人員守則
1、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施工監理的各項方針、政策、法規及規章制度,按照“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茍”的原則,履行監理合同的義務和職責。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當地政府頒布的法規、法令以及建管處和總監辦制定的規章制度,嚴禁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
3、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業務素質、政策水平、監理管理工作水平,熟悉合同文件和有關規程,盡量避免差錯和失誤,對因工作失職而造成損失者,要追究責任。
4、要恪守“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執行準則。要公正維護和協調建管處與被監理單位的權益和爭議。監理人員與建管處和承包人要保持良好的關系,三者之間以合同為準則,互相約束。
5、未經批準,不準自行離崗,不得消極怠工,不得在工作時間私自離開工作崗位(曠工),對不能勝任工作或不負責任無法正確履行監理職責的人員將退回處理。
6、堅持科學態度,尊重客觀事實,不得弄虛作假,對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簽認,不得隱瞞工程質量事故,監理工程師的任何指令和要求均應是書面的,口頭通知必須按合同要求及時作出書面補充。
7、堅持獨立自主的開展工作。
8、不得泄露所監理工程各方認為需要保密的事項。
9、監理公司師發現自己處理問題有錯誤時,要勇于承認錯誤,并立即修正錯誤。
10、當監理工程師認為自己正確的判斷或決定被建管處否決時,監理工程師應闡明自己的觀點,并且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建管處,說明可能給建管處一方帶來的不良后果。如認為建管處的判斷或決定不可行時,應書面向建管處提出勸告。
11、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含兩個)監理單位任職,從事監理活動。不得在施工、材料、設備生產供應單位兼職,不得參與有礙公正執行監理業務的活動,不得為所監理項目指定或介紹分包單位、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商,不索賄受賄損公肥私,不準收受紅包。禁止監理工程師以個人名義,利用監理工作方便為個人承擔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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