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 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外來人員進行廠級安全教育,考試成績達60分以上者為合格。
4.2.4 安全考試合格的人員須由負責人前往人力資源部辦理《外來人員進廠證》后,方可進入廠區。
4.2.5 人員進入廠區后,還應由項目所在單位對其進行二級安全教育。
4.3 作業管理
4.3.1 為確保作業的安全、滿足進度要求,公司各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為承包商提供可能的便利條件。
4.3.2 承包商應聽從公司的統一指揮和管理,自覺接受公司相關職能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4.3.3 承包商進入廠區,應自覺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規定。
1. 明確現場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并報安全環保部和相關單位備案。
2. 項目施工前須制定切實可行的施工方案和臨時用電方案,方案中必須針對施工過程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風險識別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
3. 現場使用的各種工器具、特種設備等應符合安全要求;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及包裝容器必須符合規范要求。
4. 人員須正確佩戴規范有效的勞動保護用品。
5. 作業前必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在向生產崗位負責人呈驗并得到同意后方可施工。
6. 化工生產區域內嚴禁擅自搭設臨時工棚,如確有必要須報安全環保部消防隊審核批準,并符合防火、防爆、防毒等要求,消防器材配備齊全,確保道路暢通。
7. 在生產區域進行的施工作業須執行八小時工作制,如延長工作時間,須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并經項目所在單位同意。
8. 車輛進入廠區內須加裝阻火器,按規定路線行駛,嚴禁超速、超載。
9. 未經公司有關部門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將工程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
4.4 監督考核
4.4.1 安全環保部對施工作業及產品運輸裝缷現場的違章行為擁有管理考核權。
4.4.2 一旦發現作業人員有違反安全管理規定或危及生產安全的行為,安全環保部有權采取當場糾正、責令停止作業或向承包商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等措施直至滿足安全要求,并根據情節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罰金從承包商交納的安全保證金中扣除。
5 相關記錄
5.1 承包商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教育臺賬
5.2 安全生產檢查臺賬
5.3 隱患整改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