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的人員必須接受專業技術培訓。
第十二條 既有建筑幕墻大修的時間和內容依據安全性鑒定結果確定,由具有相應建筑幕墻專業資質的施工企業進行。
第十三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維護與檢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維護人員的作業安全。
第四章 安全性鑒定
第十四條 國家相關建筑幕墻設計、制作、安裝和驗收等技術標準規范實施之前完成建設的建筑幕墻,以及未經驗收投入使用的建筑幕墻,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履行安全維護責任,確保其使用安全。
第十五條 既有建筑幕墻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主動委托進行安全性鑒定。
(一)面板、連接構件或局部墻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
(二)遭受臺風、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突發事故而造成損壞;
(三)相關建筑主體結構經檢測、鑒定存在安全隱患。
建筑幕墻工程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鑒定。
第十六條 委托進行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鑒定的,應委托具有建筑幕墻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承擔。
第十七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性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委托,進行初始調查;
(二)確定內容和范圍,制訂鑒定方案;
(三)現場勘查,檢測、驗算;
(四)分析論證,安全性評定;
(五)提出處理意見,出具鑒定報告。
第十八條 鑒定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性鑒定,提供真實、準確的鑒定結果,并依法對鑒定結果負責。
第十九條 安全維護責任人對經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既有建筑幕墻,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按照鑒定處理意見立即采取安全處理措施,確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時將鑒定結果和安全處置情況向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房地產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對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實行監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實行監督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檢查本地區既有建筑幕墻的設計、施工、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是否符合有關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備案技術資料是否完整,工程檔案是否已向城建檔案館移交;
(二)監督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是否履行安全維護責任;
(三)對因既有建筑幕墻發生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既有建筑幕墻的質量安全問題都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檢舉、投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吊裝作業安全規定
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