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城市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既有建筑幕墻,是指各類已竣工驗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墻。
第三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實行業主負責制。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的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維護責任
第五條 施工單位在建筑幕墻工程竣工時,應向建設單位提供《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并載明該工程的設計依據、主要性能參數、合理使用年限及今后使用、維護、檢修要求,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應包含設計依據文件、計算書、設計變更、工程材料質保書、檢驗報告、隱蔽工程記錄、竣工圖、質量驗收記錄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等。
建設單位不是該建筑物產權人的,還應向業主提供包括《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在內的完整技術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建筑幕墻實施保修。
第八條 既有建筑幕墻安全維護責任人的確定:
(一)建筑物為單一業主所有的,該業主為其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人;
(二)建筑物為多個業主共同所有的,各業主應共同協商確定一個安全維護責任人,牽頭負責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
第九條 建筑幕墻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維護責任人應及時制定日常使用、維護和檢修的規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安全維護責任主要包括:
(一)按國家有關標準和《建筑幕墻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日常使用及常規維護、檢修;
(二)按規定進行安全性鑒定與大修;
(三)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并對因既有建筑幕墻事故而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進行賠償;
(四)保證用于日常維護、檢修、安全性鑒定與大修的費用;
(五)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鑒定檔案。
第三章 維護與檢修
第十一條 既有建筑幕墻的日常維護、檢修可委托物業管理單位或其他專門從事建筑幕墻維護的單位進行。安全維護合同應明確約定具體的維護和檢修內容、方式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封鎖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臨時道口管理辦法
重大危險源控制辦法
易發事故控制辦法
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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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使用規定
班組長崗位職責
施工現場安全要求規定
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的人數配備規定
登高作業安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