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打樁分為在內河航道上施工和在江、海的航道上施工二種。一般,在內河航道上打樁施工的,采用桐木腳手樁組合作為施工平臺的較多,進行水中墩、臺的樁基施工。而桐木腳手樁組合平臺不適應水深流速大的江、海之中施工,如今均采用專業施工船舶直接打樁或將大型鋼管樁打入江、海之底作為支承,聯體組合成水中鋼平臺進行鉆工孔樁等施工。
1桐木腳手樁組合平臺的水上打樁
1.1 按航道交通安全要求在水上作業區、拋錨位置設置警戒區域和相關安全警示、標識。
1.2 選用與施工組織設計相符合的腳手架樁機、打入樁機及其它起重機械。
1.3腳手樁的規格尺寸、位置、入土深度必須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應能夠承受樁機自重、其它施工荷載及打樁震動等荷載。嚴禁使用腐朽、斷裂的腳手樁。
1.4腳手樁施工作業所配備的木排、船只等輔助設施必須符合施工組織設計和水上作業的相關要求,木排和船只嚴禁超載。
1.5 木排的四周必須設立臨邊防護,四角的纜繩應可靠固定,并按航道管理部門規定的要求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標識。施工木排移位時,應設統一的指揮,纜繩的松與緊必須嚴格保持步調一致。
1.6水上作業的電氣設備、設施必須滿足JGJ46-2005規范要求,總電源電纜必須為整根導線,不得有接頭。
1.7所有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勞防用品,穿上救生衣,并嚴禁在水中腳手樁的頂面上行走。
1.8 在起吊腳手樁時,樁與木排必須脫離,起吊前系好溜繩,腳手樁不得撞擊樁機,不得同時起吊多根腳手樁或起吊作業木排底下的腳手樁。
1.9 腳手樁就位時,作業人員的身體嚴禁進入樁機的立柱(龍門)內,控制樁身垂直的木撬棒上應設保險繩,操作者必須手持木撬棒尾端。當樁貫入度發生劇變、樁身突然傾斜、移位等意外時,必須立即停止打樁。
1.10停止作業時,樁錘必須放在樁機的底部并上好保險,施工木排應停放在不影響航道通航的安全位置,并考慮潮位變化合理固定纜繩,安排專人值班并控制晚間警示裝置。
1.11當水中波浪超過二級、波浪峰高≥0.25~0.5m或流速超過1.5m/s、風力大于5級時均不宜打樁。
1.12在腳手樁頂標高的調整、排架縱橫向水平支撐、斜撐、剪刀撐等施工作業時,應采用符合施工組織設計要求且設有限載標志的木排或船只。
1.13處于航道上的外排腳手樁及腳手樁端部應設置安全標識和警示燈,腳手樁端部外側一定距離位置應設置保護樁并設安全警示和標志。
1.14腳手樁的水平撐、剪刀撐、斜撐禁止使用腐朽、斷裂的木材或私自變更規格的材料。選用角鐵材料時,應采用U型螺栓夾緊連接;選用木材時,應采用螺栓與腳手木樁可靠連接。
1.15木樁排架之間必須設置排間斜撐,斜撐的方向必須交錯或采用剪刀撐以增加排架的穩定性。
1.16蓋方(系梁)一旦就位,必須立即用螞蟥釘多點臨時合理固定。
1.17鋪設的擱柵,必須保證擱柵接長后的接頭在蓋方上,相鄰兩行擱柵的接頭必須錯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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