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筑施工噪音污染防治
(一)、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音,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環境噪音排放標準。
(二)、對可能產生環境噪音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項目,必須在開工十五日內向當地環保部門領取(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排放申報登記)并如實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三)、施工項目必須取得環保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噪聲排放許可證》,并嚴格按排放許可證規定的要求施工。
(四)、在高考期間禁止夜間(晚22:00至次日早6:00)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特殊作業需要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證明,提前五日向當地環保部門審批夜間施工許可證,批準后,夜間作業還必須公告附近市民。
(五)、嚴格執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現場環境保護規程》的規定:
1、合理擺放施工機械,把噪聲降低到最低點。
2、嚴格按規定時間施工,早6:00至晚22:00。
3、夜間施工必須經環保部門批準,并公告周圍居民。
4、施工現場不得產生與施工無關的噪聲。
5、在居民區施工,起床時不得吹哨、敲鐘、大聲喧嘩。
6、施工現場不得焚燒任何廢棄物。
7、飲水鍋爐及爐灶必須符合消煙降塵規定。
8、夜間照明設備要避免照射居民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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