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砂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置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及其它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目式的圈筒管道或者采取其它措施,處理高處廢棄物嚴禁由高處向下拋撒。
(四)、采取覆蓋和封閉等有效措施(攪拌機棚、砂、石堆)控制施工生產過程中的粉塵。
(五)、施工現場(工作場所)的有毒有害廢棄物應做妥善處理,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做土方回填。
(六)、對產生噪音、振動的施工機械應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音擾民、和職業危害。
(七)、運輸散體、流體建筑材料或清運垃圾等,載體要嚴密,裝運要適量,為防止運輸中撒漏飛揚,污染市容,要妥善覆蓋建筑垃圾要清運到當地規定的地點卸放。
(八)、施工現場道路指定專人適量灑水,減少揚塵。出場的車輛派專人用水清洗輪胎。
(九)、由于受技術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單位,事先報請人民政府的建設局或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批準。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勞務分包方負責人安全職責
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營業線施工防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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