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事故調查
4.1輕傷事故由項目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結果,48小時內報告公司安全部。
4.2重傷、傷亡事故,由公司配合政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項目部要積極配合,提供有關資料。
4.3發生輕傷事故現場的清理,由工程項目經理批準;重傷重大傷亡、特大傷亡事故現場,由政府勞動機關批準。
5、事故處理
5.1工程項目經理應積極組織有關人員參加事故分析會和事故責任人員學習班。
5.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以致造成傷亡事故的,按照國家規定及上級有關規定對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3經濟處罰,輕傷事故公司視情節嚴重程度對發生事故項目處以每傷一人500-3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和主要責任者處以每傷一人100-1000元人民幣罰款,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公司接受上級政府勞動部門的罰款。
6、事故統計
6.1傷亡事故的等級確定要依醫院診斷結果為依據,參加《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劃定。
6.2工程項目部按上級要求逐月填寫《傷亡事故月報表》,公司安全部每月定期向上級勞動部門、建委、報《傷亡事故月報表》。
6.3凡不能按時上報的項目,必須與公司安全部提前說明,否則應視為無故不報,凡無故不報者按對責任者進行處罰,并不予追加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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