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電燈部分:
(1)工地辦公室以40W日光燈一盞為限,其他用途限20W日光燈兩盞及插座兩只,但視實際需要增加。
(2)工務所炊具以電鍋一只為限,不得使用電爐。
(3)內部施工用的電燈以100W為限,其盞數由工地主任決定。
(4)每組工寮用電最高不得超過60W日光燈6盞,但需要增加時應事先向工地主任報備,倘超設一盞,每月由工地主任負責收費(每盞按100元計算)。
(5)工寮在工作時間內,不得播放電視、錄音機、收音機。
(6)在工地內任何地點置放各種電氣器具,須事先向工地登記,并呈報公司核準,如電視機、錄音機、收音機、電冰箱等,置放一種每月每次收費200元計算。
(7)工寮一律不得使用電鍋,倘發現使用時,除當場取締外,并罰款200元,于當期估驗款項扣抵。
(8)工寮發現偷電時(未依照電力公司標準),其責任除由承包商負責外,工地人員當嚴厲處分。
(9)工地照明用電,以60W二盞為限,但工地寬闊得視實際需要增加,倘在夜間施工時以300W四盞為限。
(10)工程抽水用馬達,不得接用電燈電源。
(11)臨時水電線路的設施,概由該工地承包水電商負責按照本規則規定裝設并每星期至少一次由工地主任派管理員負責督促水電工檢查,是否漏水電或有無違反各項規則,倘違反者即照本規則取締處罰。
3.動力部分:
(1)粗木工、細木工、地下室防水、泥水等使用的馬達,不得接用電燈電源,但視實際情況事先呈報者不在此限。
(2)拌合機7.5HP馬達,吊車1.5HP馬達,均為動力用電,其數量依實際訂定。
(3)磨石機用220V電源外,如用干磨機時可接用110V電源。
第七條本規則所規定事項,工地主任應確實負責督促辦理,否則從嚴議處。
第八條本規則經呈總經理核準后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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