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節省工程經費,并依照本規則編列臨時水電預算為目的,訂定本使用規則。
第二條臨時水電的申請裝置,由工地主任負責,其申請人名義為工地主任。
第三條每月水電費由工程管理科向市銀交涉辦理代繳手續,事后憑收據沖帳,由工地主任負責先查明其使用度數是否相符,如發現有疑問時由該工地呈報說明使用情形。(工地主任應每月了解水電費的費用,以節省原則控制)。
第四條臨時水電使用期限展期或廢止的申請,由工地主任負責督促辦理(廢止申請限于正式送水電后五天內辦妥)。附注:工地主任于開工檢討會前將臨時水電預定使用量及配置圖送交設計科參考以便編訂預算。
第五條臨時水電每月應切實注意繳費通知書是否到達,否則若發生滯納金或因此被停止使用時,其責任由工程管理科負責。
第六條臨時水電的使用范圍及管理辦法如下:
1.自來水部分:
(1)工地裝置自來水龍頭應設在事務所附近,其口徑以13毫米一支為原則。
(2)凡居住在工地的工人,使用自來水時,不論遠近,一概不得自行接橡皮管或水管使用。
(3)自來水的管理由工地主任派看寮人員負責,倘有漏水或損壞時應即通知修理。
(4)自來水如需轉用工程用水時,應事先向工程管理科報備。
施工隊現場保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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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化工地安全文明監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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