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安全技術措施審查制度。安全技術是改善生產工藝,改進生產設備,控制生產因素不安全狀態,預防與消除危險因素對人產生的傷害的科學武器和有力手段。
為使操作人員充分理解方案的內容,減少失誤,要把方案的設計思想、內容與要求,向作業人員進行充分交底。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應針對工程的特點做出不同的規定。對深基坑土方、腳手架、模板、垂直運輸、起重吊裝、臨時用電、人工挖孔樁、拆除、爆破等危險性大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
單位工程和分部分項目工程的安全設計方案,經審查、批準,即成為施工現場中生產因素流動與動態控制的唯一依據和綱領性文件。
2.1.3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發展,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以各種形式進入了施工現場,他們十分缺乏建筑安全知識。據有關部門統計,因工傷事故的農民占80%以上。
因此,對電工、焊工、架子工,攪拌機工、起重司索工、塔吊工等特殊工種人員和現場十大員實行持證上崗制是非常必要的。
2.1.4意外傷害保險制度。意外傷害保險,是以集中起來的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因由自然災害或施工生產中發生的傷亡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的一種制度。
建筑行業的職業病計有8類41種,從事施工操作的人,隨時隨地活動于高溫、粉塵、噪聲、毒物、高空等危險因素的范圍之中。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保險,支付保險費,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安定。
2.1.5傷亡事故報告制度。發生事故是違背人們意愿的事件,要以嚴肅、科學和實事求是的態度對待,堅持“三不放過”的原則。要召開事故分析例會,看到事故的危害,消除從業者心理上的創傷,激勵安全生產動機。
企業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組織生產、技術、勞資、工會等有關人員搶救傷亡和排除險情,并保護現場。成立事故調查組,分析原因,確立事故性質,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做好傷、亡家屬的接待和安撫工作,取得諒解和協助。
發生事故后按照國務院第34號令,75號令和建設部第3號令的規定逐級上報。
2.2安全教育與培訓
安全教育、培訓包括智能、技能、意識三個階段的教育。新工人入場前應完成三級安全教育,重點偏重安全知識、生產組織原則、生產環境、操作標準、紀律等,并將教育情況記錄在安全教育記錄卡上,以備檢查。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通過安全知識教育和技能訓練,才能提高職工搞好安全生產的自覺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人的安全意識,激勵操作者自覺實行安全技能,獲得完善化、自動化的行為方式。
2.3安全檢查與監督
通過安全檢查發現不安全行為,清除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安全檢查的形式有普遍檢查、專業檢查、定期檢查、突擊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主要內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現場、查隱患、查事故處理。定期安全檢查周期宜控制在10~15d,班組必須堅持日檢。
安全檢查應堅持。“三定”(定具體整改責任人、定解決與整改的具體措施,限定消除危險因素的整改時間)和不推不拖。
安全檢查的依據是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CJ55-99)、《建筑施工安全工會檢查標準》(建會字2001-2號),省建設廳《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粵建管字2000-145號)。
我國目前安全監督的管理體制主要有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督和群眾監督四方面。
2.3.1企業負責。施工企業是以施工生產經營為主業的經濟實體,以此獲得利潤,贏得信譽,擴大再生產,因此施工企業應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檢查產生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的每個環節都必須有安全內容。
2.3.2行業管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部門本地區行業特點,制定行業標準、操作規程等法規。如“安全檢查標準”、“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評雙優”、“安全評價”等。是加強行業管理的一種手段。
2.3.3國家監督。通過頒發政策、法律、法規,強化安全生產監督。如《建筑法》、《勞動法》、《刑法》,事故報告處理規定等。
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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