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最基層管理人員,是現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基礎的基礎。記得一位黨中央領導在強調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重要性時,曾經說過;“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同樣,這一說法也適用安全生產工作。毛主席老人家曾經說過:“人的因素第一”。生產經營單位作為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要靠人去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規定制度、操作規程要靠人去制定,并監督執行;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要靠人去組織落實;安全生產好的經驗要靠人去總結推廣。這些都離不開堅守在生產經營活動第一線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因此,可以這樣說: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關系到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組織保證,沒有這個保證企業的安全生產就不可能得到保證,企業也不可能做大做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的強弱,水平高低,是衡量一個企業、一個行業、乃至一個地區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
原《安全生產法》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方面出現短板。我們講: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層、管理層、操作層,在安全生產工作中都有各自的職責、權利、義務;環環相扣,或相輔相成、相互支撐;或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缺一不可。管理層又是決策層與操作層相互溝通的橋梁,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原《安全生產法》只是重點強調了決策層與操作層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對管理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權利、義務,幾乎只字未提,出現斷層,因此,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權利、義務;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作用,缺少法律支撐,使得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工作舉步維艱。
由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得不到重視,加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風險大、壓力大、待遇又不高,付出與回報相差太大,話語權受限,使得一些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產生了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在市場經濟的今天已不足道、無出路的想法,不愿堅守崗位,無心鉆研安全生產管理業務,一有機會便改換門庭,另謀出路。而生產經營單位普遍存在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都想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受益。企業改制、減員增效,首先砍的就是安全科,消減的就是安全管理人員。分析近年來發生在各地的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沒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沒有配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不明,就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
其實這種情況,基層在《安全生產法》具體司法實踐中,早已發覺,一些地方法規針對管理層短板,做了調整。如:《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在第十三條就設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的職責。
新安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職責作了重大調整,特別是在職責、權利、義務方面增設了三條,修改充實了三條。在明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的同時,也明確了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地位,及法律責任,補齊了管理層短板。應該說,這樣的重大調整是對原《安全生產法》十幾年司法實踐的結果,來之不易。
明確管理層職責,補齊短板,是新安法在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方面的重大貢獻,是宣傳貫徹落實新安法的重點之一,督促我們要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隊伍建設,夯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基礎。
【附】新安法關于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設置、職責的有關規定
一、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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