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釋義】 本條是關于定期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并向社會公布的規定。
(一)定期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
定期統計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對于全面把握和了解某一地區的安全生產狀況, 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做好安全生產決策、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等,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本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統計和分析。這是一項重要的法定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認真履行。
做好事故的統計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統計的數字要全面、準確,沒有遺漏。為此,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有關事故統計的規章制度,并嚴格照章辦事。同時,要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密切配合,加強監督檢查,防止個別生產經營單位瞞報或者謊報事故。在統計方法上,可以按照行業、地域以及死亡人數等不同標準,分門別類地予以統計。
在全面、準確地對事故進行統計的基礎上,需要認真地對事故進行分析,即對事故的種類、原因、特點以及造成的傷亡、損失等進行研究、分析、歸納,總結事故經驗教訓, 為有關安全生產決策提供依據。
關于“定期統計分析” 中“定期” 的含義,本條沒有做具體規定,可以在實際工作中,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靈活掌握。例如,可以分別以月、季度和年度為單位。
(二)定期將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
要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將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情況向社會公布,有幾個方面的意義:
1這是公眾知情權的體現和要求。安全生產事關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對于本地區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群眾有權知悉和了解。
2有利于提高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定期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情況,對群眾是一種生動的、現實的安全生產教育,必將有利于提高本地區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
3有利于發揮社會各界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作用。將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情況定期公布,使社會各界及時了解、掌握本地區的安全生產狀況,可以更有效地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4可以促使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發生事故的單位)進一步增強責任心,認真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安全生產工作。
“定期向社會公布”,應理解為既不要長時間不公布,也要避免公布過于頻繁。要注意根據各地的不同情況,適當掌握公布的時機。公布的方式,也可視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