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一章共25條,主要規定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機構,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 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政府工作人員、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違反本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在此次法律修改過程中,各方面意見認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形勢變化,原來的《安全生產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和威懾力度已明顯不夠,難以適應安全生產領域的實際需要。為了加大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此次法律修改進一步強化了法律責任。一是堵塞漏洞,對應予處罰的所有違法行為,包括原來未規定處罰的一些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二是較大幅度地加重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數額,如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等對安全生產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由原來規定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應當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增強了法律責任的針對性, 體現出“罰到痛處”的精神,增加了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