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釋義】 本條是關于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的規定。
依法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對于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處理事故責任人員、完善事故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安全生產工作不可或缺的環節。由于事故調查處理涉及事故責任認定,特別是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實踐中很可能會遇到有關單位或個人的阻撓和干涉,以達到影響事故定性定責,規避、推脫或者減輕責任等目的。比如,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隱匿有關證據;隱匿有關事故發生的情況;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干涉對事故性質的認定或者事故責任的確定;干涉對有關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等。
為了保證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順利進行,使事故調查處理做到客觀、公正、高效,必須排除一切阻撓和干涉。因此,本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地方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對阻撓、干涉依法調查處理事故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