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
(二)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需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行為。從業人員服從安全生產管理,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本條對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從業人員規定了處罰措施,以建立有效的約束機制,促使從業人員服從管理,遵章守紀, 規范操作。
(三)責任形式
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有兩種:給予批評教育、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
1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行為,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本單位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這里所指的處分,不同于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處分。
嚴格來講,批評教育不屬于法律責任,其目的是針對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對其進行教育,使其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以提高其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生產知識水平,避免再次發生類似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條規定的批評教育措施,更多的還是需要生產經營單位盡到必要的教育義務。
2因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