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這次修改《安全生產法》時新增加的規定,目的在于懲處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為,保障監督檢查的順利進行。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
本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本條規定需承擔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是,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按照本法有關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實踐中,有的生產經營單位拒絕安全生產監督監督檢查人員進入廠區,阻撓監督檢查人員調閱有關資料或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對監督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做出的糾正、限期改正等決定推三阻四,甚至采取暴力手段進行抗拒。針對這些情況,本條對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
(三)責任形式
本條規定的責任形式有三種: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和追究刑事責任。
1責令改正。實踐中主要是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口頭或書面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或相關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對于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行為,先責令其改正,是給予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改正錯誤、端正認識的機會,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的影響也相對較小。
2處以罰款。對于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改正的,本條采取了雙罰制的罰款方式:一是對于生產經營單位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采取雙罰制的罰款方式主要是考慮到,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行為在很大程度是受其主管人員決定的影響,同時,相關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也違反了法律規定,這二者都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理應受到處罰。
3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行為,達到刑法上述罪名構成要件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