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立法目的的規定。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是環保法的直接目的;保障公眾健康是環保法的根本任務;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體現了我國新時期的發展觀和基本理念,是對修訂前的環境保護法的重大修改。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環境定義的規定。本法對環境作廣義理解,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適用范圍的規定。本條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是指我國行使國家主權的空間,包括我國的領陸、領水、領空;也包括延伸意義的領域,如駐外使館;還包括在境外的飛行器、停泊在境外的飛行器、船舶。根據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包括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根據本規定的適用范圍,任何外國人、外國組織在中國從事各種活動,也要遵守本法的規定,不得損害環境、破壞生態。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環保執法主體和現場檢查制度的規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在法律中明確了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享有現場檢查權;同時,將被檢查的單位由“排污單位”修改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有必要強調的是,環保部門委托環保監察機構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權時,不論環境監察機構的性質如何,它依據委托行使職權的性質屬于行政執法性質。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一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二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三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四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五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六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七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八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新環境保護法修改背景及亮點解讀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部…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履…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一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