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地方政府在廢棄物分類、回收方面相關職責的規定。依照本法確立的“地方各級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要求,地方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 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修改提示:
本條是關于公民日常生活環境保護義務的規定。環境保護事關全社會,需要全民的參與。公民在環境保護事業中,不應該是一個旁觀者,而應當是實際參與者。只有動員全體公民,動員全社會的力量,環境保護事業才能取得最大的實效。
第四十二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修改提示:
本條是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防治污染責任及禁止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規定。與修訂前的環保法相比,本條增加了防治醫療廢物、光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要求、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有關規定與嚴禁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要求,也明確了重點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義務。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一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二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三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四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五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六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七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八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新環境保護法修改背景及亮點解讀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環保部…
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履…
新《環境保護法》相關修改解讀一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對嚴重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