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
【釋義】本條是關于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制定、不同級別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所制定預案應當納入的體系,以及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進行應急演練的規定。
特種設備具有潛在危險性,其監管部門和使用單位都應當高度重視應急管理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應急預案是特種設備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本法將此作為法定義務予以明確,要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值得注意的是,本法對不同級別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所制定預案應當納入的體系做出區別規定,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的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納入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有幾個關鍵點需要準確把握:
第一,本條強調的“依法”,不僅包括了本法,還包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本條第一款提到的“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也正是該部法律所明確規定的;
第二,本條第一款提到的“特種設備重特大事故”,是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與特種設備重大事故的統稱;
第三,本條第二款明確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所有等級特種設備事故,因為任何等級特種設備事故,不管由誰依據本法負責調查處理,事故發生后的應急救援等應急處置工作,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都將參與履行對應職責的工作;
第四,本條第一款“納入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和第二款“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的規定,實際突出強調了應急管理工作的系統性與協調性,特別是一些涉及多個專業或職責領域、現場情況極為復雜的事故,有可能涉及啟動多個專業領域的多個專項應急救援預案,只有將單個預案納入某個體系之中,才能科學、系統、嚴謹地實施好應急救援等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未對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建立相應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做出規定,本條第二款“建立或者納入相應的應急處置與救援體系”的規定也彌補了相應規定的系統性與協調性。
另外應當注意的是,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制定的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兩者定位是不一樣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定位在應急響應上,即在接到事故報告后,及時向上級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事故信息,由政府啟動政府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實施應急救援,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應急救援中的作用應當定位于向政府提出事故應急處置的建議,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即結合本單位使用的特種設備的特性,制定專項應急預案,重在對事故現場的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上。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應急指揮機構、職責分工、現場涉及設備危險性評估、應急響應方案、應急隊伍及裝備等保障措施、應急演練及預案修訂等。
本條第三款還強調了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應急演練”,這一方面鑒于專項應急預案的特性,另一方面是鑒于應急預案本身的特性,因為預案只是為實戰提供了一個方案,保障突發事件或事故發生時能夠及時、協調、有序地開展應急救援等應急處置工作,必須通過經常性的演練提高實戰能力和水平。關于本款“定期”的期限,目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中均未見具體規定,今后擬在適當的行政規章或安全技術規范中予以明確,并期望針對本法第五十七條提出重點安全監督檢查場所所使用的特種設備,要求使用單位針對每類設備每年至少應當開展一次應急演練。目前,一般情況下使用單位每年宜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