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推薦或者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釋義】本條是對檢驗、檢測機構及檢驗、檢測人員行為規范的相關規定。
一、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進行設計、制造、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監督檢驗和對使用單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活動中,因檢驗、檢測工作需要有可能會接觸到被檢單位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等工藝文件或一些經營資料。如新產品的設計,制造資料要經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的審查;制造的監督檢驗過程,檢驗、檢測人員對制造的過程和工藝等具有商業或專利價值的信息有機會了解;對一些改造、維修、銷售等信息也能夠及時掌握。如果檢驗、檢測人員缺乏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操守,在利益面前,不能堅守職業準則,勢必將給企業造成巨大損失。因此本法規定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對所了解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也是對企業利益的保護。
二、考慮到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的工作性質,為了保證其檢驗、檢測工作的公正性,防止利用檢驗、檢測工作的信息、權利,謀求檢驗、檢測工作以外的不正當利益,或造成不正當的競爭,損壞其他部門的利益,本條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薦或監制、監銷特種設備。
本法所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指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允許成立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單位,也不得與生產、經營單位建立某種經濟利益的統一體,或成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股東,參與生產、銷售單位的銷售活動,不得成為一些企業的代理商,不是限制為生產提供檢測服務的機構及其人員在其生產活動中進行的具體檢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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