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利用檢驗工作故意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權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釋義】本條是對特種設備檢驗違規行為投訴和處理的規定。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從事的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屬于法定檢驗,具有一定的權力。為了避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在工作中非法利用職權,刁難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一方面,要加強對其檢驗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以嚴格的制度進行約束,同時賦予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監督權利,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應當珍惜這項權力,保護好本單位人員的正當合法利益,同時履行好企業對檢驗機構及其人員行為規范和工作質量的監督職責。
對檢驗及其人員的違規行為可向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反映,接到投訴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有專門人員負責處理這些投訴。
依據本條,今后將加強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的管理,杜絕利用權力從事或支持特種設備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平等的競爭;杜絕檢驗人員工作不認真,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未按檢查項目進行檢驗等。
檢測機構中存在的故意刁難行為,委托單位可以按照市場運作的方式,取消委托。對違反本法的其他有關問題,可以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本法法律責任一章中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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