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3-06-02
【實施日期】2003-06-02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及檢驗檢測的行政許可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包括以下項目
(一)特種設備設計許可;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
(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
(四)氣瓶充裝許可;
(五)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
(七)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八)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考核。
第三條 特種設備的行政許可采取頒布許可證的形式,許可證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訂,其名稱如下:
(一)特種設備設計許可證;
(二)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
(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四)氣瓶充裝許可證;
(五)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
(六)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七)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證;
(八)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
第四條 特種設備許可項目中的許可級別、種類,根據規章、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第五條 特種設備行政許可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和各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質檢部門),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分級負責管理。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情況可以將其負責的行政許可工作委托下一級部門負責進行。各級質檢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一)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的行政許可以及檢驗檢測機構的核準、檢驗檢測人員的考核。具體工作由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別負責,以國家質檢總局的名義頒發相應證書。具體分工另行規定。
(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維修、氣瓶充裝單位的許可。具體工作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也可按照本地區的工作實際,委托設區的市(包括未設區的地級市和地級州、盟,以下簡稱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名義頒發許可證。
(三)特種設備使用或者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或者告知。國家大型發電公司所屬的電站鍋爐、移動式壓力容器、客運索道的登記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并頒發使用登記證;其他特種設備的登記或者接受告知由直轄市或者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并頒發使用登記證。直轄市根據情況,可以將具體登記或接受告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使用登記證以直轄市的名義頒發。直轄市或者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告知后,應當通知負責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檢測機構,必要時,應當通知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壓力管道的登記和壓力管道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按壓力管道的有關規定實施。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部門考核合格。各級質檢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并頒發相應證書。具體考核工作可以按有關規定委托相關機構負責。
關于開展承壓類特種設備完整性管理試…
關于加強元旦、春節和全國“兩會”期…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
關于進一步加強場(廠)內專用機動車…
關于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和檢驗…
關于舉辦2025年全國“安康杯”特種設…
關于進一步加強工貿行業粉塵涉爆企業…
關于發布《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考核規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
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作業種類與項目
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
鍋爐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辦法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