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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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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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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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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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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為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的實施機關。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特種設備綜合檢驗機構和無損檢測機構的核準,以及氣瓶檢驗機構核準證的頒發;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瓶檢驗機構核準中的受理和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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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受理、審批綜合檢驗機構和無損檢測機構,頒發核準證書;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受理、審批其他檢驗檢測機構,頒發核準證書。
特種設備綜合檢驗機構的核準證書根據資源條件不同分為甲類和乙類。各類檢驗檢測機構設立的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分支機構應在核準證書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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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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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機構應當填寫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申請書》(附件3)。特種設備綜合檢驗機構和無損檢測機構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氣瓶檢驗機構向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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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機構應當填寫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制定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申請書》(附件3),向國家質檢總局或者向機構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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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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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首次核準和增項核準的機構(無損檢測機構除外),應當提供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國家質檢總局確認的已落實申請核準項目范圍內檢驗責任的見證文件(見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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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申請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其申請書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簽署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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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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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申請的檢驗項目(無損檢測除外),在擬開展檢驗業務的區域或者范圍內,檢驗對象的檢驗責任已經由取得核準的其他檢驗機構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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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機構無法提供法人證明或者檢驗檢測人員證書未注明是在本單位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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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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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項目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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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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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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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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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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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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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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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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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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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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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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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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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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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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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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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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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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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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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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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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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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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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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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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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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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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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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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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定壓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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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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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在線校驗應當注明,未注明則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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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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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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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定壓力小于10MPa的安全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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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校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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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
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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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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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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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風險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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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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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限定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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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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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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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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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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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5人至少擁有1臺計算機,并且滿足出具檢驗報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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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每人配備1臺計算機,配備的檢驗軟件應當滿足定期檢驗前從安全監察數據庫中提取待檢設備數據、檢驗后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當日向安全監察數據庫傳輸檢驗更新數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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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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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首次核準和增項核準的機構,按照規定開展了申請核準項目的試檢驗工作,并且得到了監督指導機構對其檢驗能力能夠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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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首次核準或者增項核準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獨立完成申請核準項目的試檢驗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機構對其檢驗能力是否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評價文件。試檢驗報告加蓋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印章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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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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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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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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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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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監督檢驗的機構具有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法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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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若干個檢驗機構重組為一個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機構,按照一個機構進行核準(合并重組的新機構應當對全部分支機構的人、財、物實施統一垂直管理,分支機構干部由新機構統一任命或聘用,所有檢驗人員的個人檢驗資格證書變更為新機構的檢驗人員證書,所有出具的檢驗報告均要以新機構的名義出具)。從事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是公益性事業單位,或者得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托或授權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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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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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5人至少擁有1臺計算機,并且滿足出具檢驗報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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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檢驗檢測人員應當每人配備1臺計算機,配備的檢驗軟件應當滿足定期檢驗前從安全監察數據庫中提取待檢設備數據、檢驗后出具檢驗檢測報告的當日向安全監察數據庫傳輸檢驗更新數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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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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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首次核準和增項核準的機構,按照規定開展了申請核準項目的試檢驗工作,并且得到了監督指導機構對其檢驗能力能夠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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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首次核準或增項核準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獨立完成申請核準項目的試檢驗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機構對其檢驗能力是否滿足檢驗工作需要的評價文件。試檢驗報告加蓋具有相應檢驗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印章方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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