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許可工作程序
(一)負責實施特種設備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許可、檢驗檢測機構核準具體工作的部門應當在正式受理申請后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項許可、核準工作,并頒發相關的許可、核準證件。其中組織進行實地條件鑒定評審,提出鑒定評審報告,以及因申請單位的原因而延長的時間,不包括在規定的30個工作日內。
(二)負責許可、核準的部門根據審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特種設備許可辦公室,負責接受許可、核準工作中有關文件的收發、轉遞、歸檔、建立數據庫等事務性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特種設備的許可項目、級別、種類,確定若干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其他技術機構作為鑒定評審機構具體實施鑒定評審工作。國家質檢總局委托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行政許可具體工作所設立的鑒定評審機構,由國家質檢總局規劃,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后公布。鑒定評審機構應該在批準的工作范圍內工作,并對鑒定評審結果負責。 (三)特種設備的許可、核準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和頒發許可或核準證書。
1、申請需要從事《條例》規定的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檢驗檢測活動的單位或機構(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具備一定的條件,填寫特種設備許可、核準申請書,經負責具體許可、核準工作的安全監察機構的下一級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下一級安全監察機構)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所需要的材料,報送負責具體許可、核準工作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下一級安全監察機構簽署意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主要是確認申請單位合法性和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不宜組織初審。境外申請單位的受理、審查由國家質檢總局安全監察機構直接負責,不需要下一級安全監察機構簽署意見。
2、受理負責具體許可、核準工作的安全監察機構接到申請書和相關資料后,應當在接受申請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提交的申請書和相關資料的初步審查。對符合規定的,在申請書上簽署正式受理意見;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向申請單位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3、審查申請單位被正式受理許可、核準后,應當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安排實地條件的鑒定評審。
根據有關規定必須進行型式試驗的,申請單位應當約請具有型式試驗資格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型式試驗,并取得型式試驗報告。
鑒定評審機構接到申請單位的鑒定評審約請后,應當按照申請單位的要求,及時安排鑒定評審工作,并在完成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的30日內,向安全監察機構提交鑒定評審報告。負責具體許可、核準工作的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派人對鑒定評審工作進行監督。負責對鑒定評審結果進行審核的安全監察機構,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審核或者核查中,認為申請單位不符合條件的,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和鑒定評審機構,并說明理由;按照規定可以改進的,允許限期改進。
4、頒發許可、核準證安全監察機構對鑒定評審報告進行審核,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各項審批手續。對符合規定要求的,由許可、核準部門頒發相應證書;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發出不許可、核準通知書。
(三)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施工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監察機構告知。安全監察機構,認為存在不符合規定的問題時,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向施工單位書面說明原因和處理意見;如果在15個工作日內,沒有書面通知施工單位,在進行日常的監督檢查時,沒有發現與告知材料不符的情況,不得以此為由進行行政處罰。
(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審查、頒發使用登記證。
1、申請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使用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立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建立必要的制度,并具備一定數量的持證作業人員,在特種設備檢驗合格的前提下,在其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內,填寫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攜帶有關資料到安全監察機構進行登記。
2、受理、審查安全監察機構對資料齊全,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并進行審查。在資料審查中,安全監察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派人進行實物檢查。
審查認為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進行改正。
3、頒發使用登記證經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頒發使用登記證。因使用單位原因延長的時間,不包括在規定的時間內,但必須向申請單位說明原因。
(四)人員考核程序包括申請、受理、組織考核和頒發資格證。
1、申請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經聘用單位同意,應當填寫特種設備人員登記表,向辦理特種設備相關人員證的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托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2、受理安全監察機構或其委托的考核機構,接到申請資料后,進行資格審查,認為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予以正式受理,并安排考核。對資格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資料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3、考核時間負責考核的機構每年應當安排適當次數的考核,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每年年初向社會公布具體考核時間。對已經接受申請的,應當在滿足申請人能夠參加考核的時間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4、考核機構負責考核的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有關規定或者考核工作的需要可以設立或者批準設立專門的考核機構負責考核的實施工作,并向社會公布。考核機構的考核人員應當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考核機構應當在批準的工作范圍內實施考核工作。
5、發證在考核完畢15個工作日內,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給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證書。
6、異地考核人員的考核工作,一般情況下應當在聘用單位所在地進行。情況特殊的,經當地負責考核工作的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可以到其它地區進行考核,并由該地區負責考核的安全監察機構依據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頒發證書。
第七條 行政部門的受理、審查、頒發相關證件,以及鑒定評審和考核機構的鑒定評審、考核收費,按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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