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廢止】
發 文 號:TJ36-79
發布單位:TJ36-79
,存衣室與休息室可合并設置,或在車間內適當地點存放工作服。
濕度大的低溫重作業如冷庫和地下作業等,應設工作服干燥室。
第六十九條 車間內應設盥洗室或盥洗設備。盥洗水龍頭的數量,根據設計的計算人數,應按表10規定計算。
表10 盥洗水龍頭的使用人數(略)
第七十條 生產操作中工作服沾染病原體或沾染易經皮膚吸收的劇毒物質或工作服污染嚴重的車間,應設洗衣房。
第三節 生活衛生用室
第七十一條 工業企業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實際需要設置休息室。休息室可兼作學習、取暖、進餐及吸煙之用。在女工較多的企業,應在車間附近清潔安靜處設置孕婦休息室。
第七十二條 食堂的位置要適中,一般距車間不宜過遠,但與有毒車間不得相鄰設置,并應避免有害因素的影響。
食堂內應設洗手、洗碗、熱飯設備。廚房的布置應防止生熟食品的交叉污染,并應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和防塵、防蠅、防鼠措施。
第七十三條 廁所與作業地點的距離不宜過遠,并應有排臭、防蠅措施。車間內的廁所,一般為水沖式。
廁所的蹲位數,應按使用人數計算進行設計。
男廁所100人以下,每25人設一蹲位;100人以上每增50人,增設一個蹲位。
女廁所100人以下,每20人設一個蹲位。
男廁所內,每有一個大便器,應同時設小便器一具(或0.4米長的便槽)。
水沖式廁所內,應設洗污池。
第四節 婦幼衛生用室
第七十四條 女工衛生室:
最大班女工在100人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女工衛生室,且不得與其他用室合并設置。
女工衛生室由等候間和處理間組成。等候間應設洗手設備及洗滌池。處理間內應設溫水箱及沖洗器。沖洗器的數量應根據設計計算人數計算。按最大班女工人數,100-200名時,應設一具,大于200名時每增加200名應增設一具。
最大數量女工在100名以下至4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亦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設置簡易的溫水箱及沖洗器。
第七十五條 乳兒托兒所
全廠女職工人數在10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應設乳兒托兒所,其床位應按最大班女工人數的10-15%計算。
乳兒托兒所應由以下房間組成:乳兒生產室、哺乳室、廚房(配乳室)、盥洗室、隔離觀察室及工作人員辦公室等。50個床位以下的小型乳兒托兒所房間組成可以適當簡化。乳兒生活室的使用面積應按每個床位2.5平方米計算,并可采用木質地面。
乳兒托兒所的位置,應在女工較多的車間附近,但不得設在放散有害物質車間的下風側。
建筑物應保證有充足的日照和良好的通風,并應有戶外活動場地。
第五節 醫療衛生機構
第七十六條 職工人數不到300名的工業企業,根據生產需要,可設衛生室。其使用面積應不大于20平方米。
第七十七條 職工人數在300-5000名的工業企業,應設置廠礦衛生所。其房間組成及面積:
一、300-10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藥 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為30-70平方米。
二、1001-20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臨床及工業衛生化驗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為70-110平方米。
三、2001-35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臨床及工業衛生化驗室、X光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為110-150平方米。
四、3501-5000名職工的廠礦衛生所,應設候診診察室、治療室、臨床及工業衛生化驗室、X光室、藥房等。其使用面積一般為140-190平方米。
注:廠礦衛生所可根據需要,設置若干張簡易病床。簡易病床每張按使用面積5平方米計算。
第七十八條 職工人數在5000名以上的一般工業企業,應設置職工醫院;交通不便的山區、邊遠地區以及產生顯著毒害的工業企業,職工人數在3000名以上的可設置職工醫院。
設置職工醫院的工業企業,并應根據需要設置廠礦衛生所。
同一地區相鄰的工業企業,必須聯合建立職工醫院或廠礦衛生所由參加的工業企業共同投資修建。
職工醫院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以及床位設置等標準,應按國家建委、衛生部頒發的《綜合醫院建筑標準》執行。
第七十九條 職工人數在2000名以上的工業企業,尚應在500名職工以上(或職工人數在300名以上產生顯著毒害)的車間設置車間衛生站。車間衛生站根據情況可設在各個車間,亦可幾個車間聯合設立。距離職工醫院或廠礦衛生所較近的車間可以不設。車間衛生站的使用面積一般以20平方米為宜。
第八十條 廠礦職工醫院應設置職業病防治科(包括工業衛生化驗室),用房的使用面積一般為40-80平方米。
職工人數在10000名以上的大型工業企業,職業病防治機構、衛生防疫等用房使用面積,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
附錄:
本標準用詞說明
對本標準條文執行嚴格程度的用詞,采用以下寫法: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必須”,反面詞一般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應”,反面詞一般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用詞:
正面詞一般采用“宜”或“一般”,反面詞一般采用“不宜”。
4.表示一般情況下均應這樣作,但硬性規定這樣作有困難的,采用“應盡量”。
5.表示允許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作的,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