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波輻射暫行衛生標準
(1979年1月20日 [79]衛工字第101號[79]四調字138號文頒發)
第一條 為貫徹“預防為主”和“保護環境,造福人民”方針,防止微波輻射,保障人民健康,促進工農業生產科研和國防建設的發展,以適應四個現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只限于四機部所屬企、事業單位內試行。
第三條 設計微波設備時,應積極采用先進技術盡量減少漏能;選擇整機調試場、雷達發射站廠址時,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規定。
第四條 各級衛生主管部門,必須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發動群眾,認真監督本標準的試行。
第五條 本標準由浙江醫科大學負責解釋。
第六條 在調試、使用、研制微波設備的工作過程中,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使其操作位和經常觀察點的功率密度達到本標準第七條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 工作人員操作位和微波輻射容許強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1)1日8小時連續輻射時,不應超過38微瓦/平方厘米;
(2)短時間間斷輻射及1天超過8小時輻射時,1日總計量不超過300微瓦時/平方厘米;
(3)由于特殊情況,需要在大于1毫瓦/平方厘米環境工作時,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但日劑量不得超過300微瓦時/平方厘米。一般不容許在超過5毫米/平方厘米輻射環境下工作。
第八條 微波設備出廠前,生產部門必須進行漏能鑒定。距設備外殼5厘米處,漏能值不得超過1毫米/平方厘米。
附:
微波輻射測量方法
(一)微波輻射測量單位以功率密度表示(即毫瓦/平方厘米或微瓦/平方厘米)。對于1日輻射8小時以上或短時間間斷輻射,應以微瓦·時/平方厘米為單位計算輻射劑量。(毫瓦/平方厘米×小時=毫瓦·小時/平方厘米)
(二)測量使用儀器,應符合國家標準。在國家未頒布統一標準前,要求使用儀器需經標準場法和標準天線法2種定標校正吻合的微波漏能測試儀。
(三)微波輻射測量主要在工作人員各作業點分別進行,以觀察了解工人工作時所受微波輻射強度。測量高度一般以工作人員胸部為代表(特殊需要時再仔細分別測定頭胸膝等部位)。
(四)為監測微波設備漏能情況及探索工作地點微波輻射源時,應距離微波設備5厘米處測量。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
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管理辦法
突發事件燒傷傷員醫療救治規范(2025…
突發事件創傷傷員醫療救治規范(2025…
醫療衛生機構亡故患者全流程服務管理…
國家衛生健康委涉企行政檢查事項及頻…
基層慢性病健康管理服務能力建設指引
職業性腕管綜合征職業病危害接觸資料…
食物中毒事故處理辦法
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
高毒物品目錄
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管理…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GB/T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