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預評價規范
發 文 號:衛監發(1994)第28號
發布單位:衛監發(1994)第28號
第4.3.6.1條 噪聲與振動較大的生產設備應安裝在單層廠房或多層廠房的底層;對振動幅度大、功率大的設備應設計隔振基礎。
第4.3.6.2條 在工藝上允許遠距離控制且噪聲與振動較大的設備應設計隔室集中操作,將噪聲源與操作人員隔開。
第4.3.6.3條 噪聲強度超過GBJ87-85《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的廠房,其內墻、頂棚應設計安裝吸聲層。
第四節 防毒設施施工設計
第4.4.1條在同一車間布置散發不同有害物質的生產作業時,應把毒性大的與毒性小的作業崗位分開,并應把有害物質發生源布置在操作崗位的下風側。在多層建筑內設置散發有害物質的生產作業時,散發有害物質的作業應置于多層建筑物的上層。
第4.4.2條 貯存和計量有害物質的容器和反應過程中散發有毒有害氣體設備上的尾氣應引入有害氣體回收凈化處理設備,經凈化達到排放標準后排放,如直接排入大氣,應引至屋頂以上3米高處放空,若鄰近建筑物高于本車間時,應加高排放口。
第4.4.3條 車間全面通風換氣量的設計,應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第34條的規定執行。
第4.4.4條 可能突然產生大量有害氣體或劇毒氣體或窒息性氣體有爆炸危險氣體的作業場所,應設計事故通風設施,其通風換氣次數不小于8次/時。
第4.4.5條 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車間不宜利用循環風。采用熱風采暖和空氣調節的車間,其新風口應設置在空氣清潔區,新鮮空氣的補充量應達到30立方米/小時·人的標準規定。
第4.4.6條 廠房內的設備和管道必須采用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杜絕無組織排放。
第五節 防塵設施施工設計
第4.5.1條 依據車間揚塵作業點的位置、數量,設計相應的除塵設施,對移動的揚塵作業,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移動式輕便吸塵設備。
第4.5.2條 車間內產生粉塵危害的生產設備應盡可能密閉化或設隔離操作室,最大限度減少操作工人接觸粉塵的時間。
第4.5.3條 粉塵作業車間應設置有效的通風除塵系統,對粉塵發生源應設計適宜的局部吸塵裝置,經除塵器凈化處理達標后排放。
第4.5.4條 揚塵點局部吸塵罩的設計應符合衛生要求,其設計原則為位置適宜,罩型正確,風量適中,有足夠的控制風速,確保達到高捕集效率。
第4.5.5條 輸送含塵氣體的管道設計應與地面志適應夾角,如必須設置水平管道時,應在適當位置設置清掃孔,以利清除積塵,防止管道堵塞。
第4.5.6條 按照粉塵類別不同,通風除塵管道內應保證達到最低經濟流速,為便于除塵系統的測試,設計中應在除塵器及風機的前后設測試孔,測試孔的位置應選在氣流穩定的管段處。
第六節 生活衛生設施
第4.6.1條 生活衛生用房的設計應依據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設計。
第4.6.2條 生活衛生用房的配置應按照衛生特征分級定位,應與產生有害物質或有特殊要求的車間隔開,應盡量布置在生產工人相對集中的地方。
第4.6.3條 生活衛生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風。
第4.6.4條 生活衛生用房的設計按照衛生特征分級確定,其平面設計應包括浴室,更衣室(內設外、內衣存外柜和工作服存放柜),緩沖通道、女工衛生室、廁所,對特殊工種應設除塵、消毒或烘干室。
第七節 施工過程
第4.7.1條 建設項目施工階段的預防性衛生監督,應依據工程項目建設周期的長短,衛生防護設施施工情況具體確定。
第4.7.2條 施工階段預防性衛生監督的主要任務是以初步設計中的衛生審查要求和施工設計的圖紙和資料為依據,掌握施工中衛生防護設施的落實情況。
第4.7.3條 施工中凡涉及衛生防護,衛生布局等需要變更時,應由設計部門提出,經衛生監督部門復審,同意后以復審結論的書面形式通知建設單位。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條 企業在建設項目全工藝試生產正常狀態下,在驗收前兩個月,必須向衛生監督機構提出驗收的申請。
第5.1.2條 企業應按《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業衛生監測評價申請書》(附錄E)的內容和要求認真填寫,并向衛生監督部門提交指定的圖紙和資料。
第5.1.3條 衛生監督機構到現場進行衛生學調查、職業危害因素的測試和評價。
第5.1.4條 衛生監督機構出具《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附錄F)。
第5.1.5條 工業企業建設項目衛生學預評價費用,應在前期工作費項目中列支。
第二節 現場調查
第5.2.1條 衛生監督機構在接到企業《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業衛生監測評價申請書》后,應在一個月內到現場進行衛生學調查。
第5.2.2條 生產過程的衛生學調查包括了解生產工藝的企業過程呼確定生產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
第5.2.2.1條 化學因素(有毒物質,生產性粉塵):原料、半成品、中間產物、產品和廢棄物的名稱、生產和使用數量、理化特性、工人接觸方式和接觸時間。
第5.2.2.2條 物理因素:高溫、噪聲、振動、照度、電離輻射、非電離輻射等。
第5.2.2.3條 生物因素:生產過程中存在的致病病原體。
第5.2.3條 生產環境衛生學調查:調查生產環境狀況,車間通風,采光照明,除塵排毒通風系統,噪聲及其它物理因素防護,高溫作業防護和車間微小氣候狀況,以及相鄰車間的影響,衛生輔助設施的配置是否符合衛生標準。
第5.2.4條 調查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TJ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進行施工,是否落實各階段設計審查時提出的衛生學預評價意見。
第5.2.5條 測試點設置原則應根據職業危害因素特征和操作部位而定。
第5.2.5.1條 化學因素的測試點設置原則見附錄A。
第5.2.5.2條 物理因素的測試點設置原則見附錄B。
第5.2.5.3條 生物因素的測試點設置原則,以動物的毛皮和羽絨為原料的加工業,在可能染菌的工序和部位進行采樣檢驗。
第5. 2.5.4條 在確定測試點的同時應繪制職業危害因素測試點平面分布圖,格式見附錄G。
第三節 現場測試
第5.3.1條 測試條件:按設計時滿負荷生產狀況。
測試頻率:按照勞動衛生學要求,連續采樣測定三天,每日上、下午各一次。
每次同一點不同時間內測定,采樣樣品不得少于三個,測試結果取其算術平均值。
第5.3.2條 測試方法:粉塵測定方法按GB5748《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的規定執行,毒物測定方法按人民衛生出版社出版,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研究所主編的《車間空氣監測檢驗方法》第三版標準方法以及有關噪聲、局部振動、微波、激光、電離和電磁輻射等國家標準所規定的監測方法執行。暫無標準方法的,可參照國外方法,但必須加以說明。
第5.3.3條 職業危害因素測定記錄:塵毒作業測定記錄、噪聲測定記錄、其它物理因素測定記錄;職業危害因素測定結果報告,格式詳見附錄H、I、K、L。
第四節 竣工驗收標準
第5.4.1條 評價標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限期治理,不合格四級。其評價指標見附錄C。
第5.4.2條 評價依據:計算各種職業危害因素的每個測試點濃度(或強度)的平均值,粉塵濃度的測試數據計算幾何平均數,毒物濃度計算算術平均數或幾何平均數(其測試數據如為正態分布則計算算術平均數,如為偏態分布計算幾何平均數,噪聲的測試數據不求平均數)對I級和II級危害物質要注明最高值和最低值,未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為合格,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為不合格。
第5.4.3條 依據現場衛生學調查和測試數據做出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并填寫《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附錄F),同時將調查和測試小結以及存在問題附于認可書后。
( 注: 附錄A---M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