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養護職工勞動保護用品標準
(1994年8月9日交通部交人勞發〔1994〕786號文發布)
為保障廣大公路養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進一步調動公路養護職工的勞動積極性,穩定養護職工隊伍,以適應公路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一、制定公路養護職工勞動保護用品標準的原則
堅持從實際需要出發,本著安全、經濟、實用的精神,參考其它有關行業勞動保護用品標準制定。
二、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范圍
1.從事國道、省道及干線公路養護工作的第一線工人(即直接參加公路養護生產作業的人員),包括國家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民工建勤常年代表工。
2.縣段(站)的公路養護生產管理人員、公路管理機構中直接進行公路養護生產管理的人員。
三、勞動保護用品種類和發放標準
具體分4類:
(一)冬裝
1.棉大衣,每4年1件;
2.棉套裝,每3年1套;
3.防寒鞋,每3年1雙;
4.防寒帽,每3年1頂;
5.防寒手套,每2年1付。
(二)春秋裝
1.春秋套裝,每2年1套;
2.勞保膠鞋,每1年1雙。
(三)夏裝
1.夏季套裝,第1年1套;
2.汗衫,每1年2件。
(四)其他
1.雨衣,每4年1件;
2.雨鞋(靴),每4年1雙;
3.安全標志背心,每2年1件(首次發放為2件);
4.安全標志帽,每2年1頂(首次發放為2頂);
5.勞保手套,每月1付;
6.口罩,每月1個。
四、使用說明
1.高寒及海拔2500m以上地區可將冬裝中的棉大衣改為皮大衣,使用年限為8年,其他寒冷地區根據需要可采取皮大衣集中管理使用的辦法。
2.不需發放冬裝的地區可發放風衣,每4年1件,并可適當縮短春秋裝、夏裝的使用年限。
3.勞保膠鞋可根據實際需要發放翻毛皮鞋,發放標準為2年1雙。
4.省、地(市)級養護生產管理機構人員只配發春秋套裝、夏季套裝、雨衣、勞保手套、安全標志帽、服,并適當延長使用時間。
5.勞保用品參考價格見附件(公路養護職工勞保用品參考價格表)。
五、勞動保護用品管理
1.勞動保護用品中的服裝式樣、安全標志背心、安全標志帽的式樣及顏色由交通部統一規定。
2.各單位要加強勞動保護用品使用的管理,養護工人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穿戴、使用,勞保用品不得以錢代物發放。
3.養護職工離開公路養護工作單位,勞保用品使用年限未到期的應退還或由單位折價處理給本人。
4.對于標準中未涉及的防護眼鏡、防曬帽、毛巾、肥皂、水壺等一般性勞保用品及有毒有害等特殊作業條件下的防護用品,由各省公路主管部門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標準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監督實施。
六、勞動保護用品的資金來源
勞動保護用品的費用在公路養路費中列項支出。
七、地方道路養護職工的勞動保護用品如何發放,由各省參照本標準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自定。
八、本標準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九、本標準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一九九四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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