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民爆物品)行業的科技管理,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爆物品的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
第三條 國家鼓勵有條件的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從事民爆物品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等活動。
第四條 民爆物品的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統一管理和指導。根據科研項目及成果的重要性及推廣應用前景等,國防科工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對民爆物品科研項目及成果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 從事民爆物品的科研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國家民用爆炸物品行業技術發展方向;
(二)具有滿足安全規范的試驗條件;
(三)具有健全的從事民爆科研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 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研制單位在完成以下項目立項后,應向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民爆物品新產品的研制或產品性能有重大改進的;
(二)用于民爆物品危險場所的關鍵設備,控制、檢測及防護專用設施等;
(三)用于民爆物品生產和儲存場所的監控系統、安全保障技術等;
(四)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項目。
屬于重大科研項目的立項,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可建議研制單位提請國防科工委備案。
第七條 研制單位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建立科研管理、崗位安全責任制、技術檔案管理等制度。涉及危險項目的實驗、試驗或產品試制,應參照《民用爆炸物品企業安全管理規程》(WJ9049)的有關規定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第八條 嚴禁在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用爆炸物品。研制單位為科研設立或選用的試驗生產線等場所,應在研制或試驗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試驗場(或試驗生產線)”的警示標志牌。試制民爆物品生產場所安全條件應通過由民爆器材安全評價機構的安全評價,并經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生產車間作為試驗場所使用后,不得組織原產品生產活動。
第九條項目研制過程中采用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時,研制單位應組織工藝、設備和安全技術專家進行安全技術論證,制定嚴格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后方可進行試用。
第十條國防科工委立項備案的科研項目,科技成果由國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當地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立項管理部門組織技術成果驗收和新產品生產定型;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立項備案的科研項目,科技成果由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立項管理部門組織評審、技術成果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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