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公安消防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更好地履行消防監督和滅火救援職責,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公安消防機構全體干部。
第三條 公安消防崗位資格是從事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指揮工作的人員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未取得公安消防崗位資格的,不得從事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指揮。
第四條 公安消防崗位資格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ㄒ唬﹫罂既壒蚕缻徫毁Y格的人員,應掌握基本的消防業務知識、消防法律法規和滅火救援等方面的知識。
?。ǘ﹫罂级壒蚕缻徫毁Y格的人員,應熟練掌握和運用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業務知識,具備勝任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組織指揮工作的能力。
?。ㄈ﹫罂家患壒蚕缻徫毁Y格的人員,應熟練掌握和運用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業務知識,具備處理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工作中復雜疑難問題的能力。
第五條 公安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指揮人員,應具備與本人職級相對應等級的公安消防崗位資格。
?。ㄒ唬┫辣O督執法和滅火救援指揮人員包括:總隊、支隊領導班子成員;總隊、支隊司令部、防火監督部門全體干部;消防大隊(科)、執勤消防中隊全體干部。
?。ǘ┫辣O督執法和滅火救援指揮人員,擔任排級、連級職務的(含消防工程系列相應專業技術等級),應具備三級公安消防崗位資格;擔任營級、副團級職務的(含消防工程系列相應專業技術等級),應具備二級公安消防崗位資格;擔任正團級以上職務的(含消防工程系列相應專業技術等級),應具備一級公安消防崗位資格。
非消防監督執法和滅火救援指揮崗位的人員,應具備三級公安消防崗位資格。
第六條 公安消防崗位資格應當經過考試逐級取得。
(一)取得三級公安消防崗位資格的正連級(專業技術12級)干部,可以報考二級公安消防崗位資格;取得二級公安消防崗位資格的正營級(專業技術10級)干部,可以報考一級公安消防崗位資格。
?。ǘ┕蚕啦筷犜盒W員在畢業的當年,接收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大學生學員在入警培訓期間,可以報考三級公安消防崗位資格。
?。ㄈ┐_因工作需要并經公安消防總隊批準,可以直接報考較高等級的公安消防崗位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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