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草原火災的科學預防、撲救指揮及災后處置,規范草原火災統計報告劃分級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草原防火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發生草原火災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門,應對受害草原面積、受災畜禽種類和數量、受災珍稀野生動植物種類和數量、人員傷亡、撲救支出、物資消耗及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統計,對草原火災給城鄉居民生活、工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
第三條 根據受害草原面積、傷亡人數和經濟損失,將草原火災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草原火災四個等級。
第四條 具體劃分標準:
(一)特別重大(Ⅰ級)草原火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積8000公頃以上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20人以上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二)重大(Ⅱ級)草原火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積5000公頃以上8000公頃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三)較大(III級)草原火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積1000公頃以上5000公頃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四)一般(Ⅳ級) 草原火災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受害草原面積1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
2.造成重傷1人以上3人以下的;
3.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本條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第五條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因草原火災直接燒毀的草原牧草(飼草料)、牲畜、建設設施、棚圈、家產和其他財物損失(按火災發生時市場價折算)。
第六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草原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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