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監管部門責任
第二十一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活動的特點,確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方式和方法,并要求主辦單位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報告和通報制度,明確報告和通報的主體、事項、時限及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活動期間加強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的事前監督檢查。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監督整改;對不能保證餐飲食品安全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及時提請或要求主辦單位予以更換。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食譜進行審定。
第五章 監督程序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需要,選派2名或2名以上的監督員,執行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駐點監督工作,對食品加工制作重點環節進行動態監督,填寫檢查筆錄和監督意見書。監督過程中如遇有重大食品安全問題,駐點監督人員不能現場解決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資格審核,開展加工制作環境、冷菜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樣等現場檢查,對不能滿足接待任務要求的、不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及時提請或要求主辦單位予以更換。
第二十八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對重大活動采購的重點食品及其原料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九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對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進行現場檢查,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和監督意見書等,對餐飲服務提供者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情況責令限期整改,并及時通報主辦單位。
第三十條 發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時,主辦單位、餐飲服務提供者、駐點監管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向有關部門報告,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當立即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第三十一條 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對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監督工作做出書面總結,并將有關資料歸檔保存。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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