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安全生產監管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18.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形成的人事、會計、科技檔案的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9.對于已滿保管期限的檔案,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專門鑒定小組進行鑒定。
20.經鑒定須銷毀的檔案,檔案工作人員應編制銷毀清冊,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查批準,由檔案工作人員和指定的監銷人共同監銷,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銷毀清冊永久保存。
21.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檔案的統計制度,對檔案的接收、移交、保管、利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并按規定向上級業務管理部門和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檔案工作基本情況統計報表。
22.檔案工作人員應在調動工作、退休或其他原因離開工作崗位之前,辦好檔案的交接手續。
其他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前,必須將未歸檔的文件材料全部歸檔,并清退所借檔案。
2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設檔案專用庫房,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檔案庫房應符合防火、防盜、防潮、防塵、防光、防鼠、防蟲、防高溫的要求,庫房面積應滿足今后一段時間檔案數量增長的需要。庫房應與辦公室、閱覽室分開。
五、檔案的利用
24.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編制適用的檢索工具,開展檔案編研工作,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檔案信息服務。
25.檔案工作人員要嚴格履行檔案借閱手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認真貫徹執行保密法規,做好保密工作。
26.對電子文件采用網絡的方式利用時,應采取身份認證、權限控制等安全保密措施,并遵守有關的借閱規定。
27.因利用檔案解決重大問題,并產生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應進行檔案利用效果登記。
六、獎懲
28.凡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1)對檔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顯著成績的;
(2)對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
(3)同違反檔案法律、法規的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29.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本規定相關條款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七、附則
30.本規定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31.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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