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閘安全管理,規范水閘安全鑒定工作,保障水閘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以及水閘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滯洪區)、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門管理的大、中型水閘。
小型水閘、船閘和其它部門管轄的各類水閘參照執行。
第三條水閘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進行,以后應每隔10年進行一次全面安全鑒定。運行中遭遇超標準洪水、強烈地震、增水高度超過校核潮位的風暴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后,應及時進行安全檢查,如出現影響安全的異常現象的,應及時進行安全鑒定。閘門等單項工程達到折舊年限,應按有關規定和規范適時進行單項安全鑒定。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其直屬水閘安全鑒定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對所管轄范圍內的水閘安全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水閘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所管轄水閘的安全鑒定工作(以下稱鑒定組織單位)。水閘主管部門應督促鑒定組織單位及時進行安全鑒定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原則對水閘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
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及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中型水閘安全鑒定意見。
流域管理機構審定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鑒定意見。
第七條水閘安全類別劃分為四類:
一類閘:運用指標能達到設計標準,無影響正常運行的缺陷,按常規維修養護即可保證正常運行。
二類閘:運用指標基本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一定損壞,經大修后,可達到正常運行。
三類閘:運用指標達不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損壞,經除險加固后,才能達到正常運行。
四類閘:運用指標無法達到設計標準,工程存在嚴重安全問題,需降低標準運用或報廢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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