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推進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全面提升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質量,為安全生產監管和監察提供全面、科學的決策依據和信息支撐,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依據《安全生產法》、《統計法》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調度統計業務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產調度工作
第三條 安全生產調度值班。
(一) 實行24小時不間斷安全調度崗位值班和節日相關領導帶班制度;
(二)收集、匯總本地區(轄區)安全生產信息,及時、準確地調度和掌握重、特大傷亡事故情況,認真做好安全生產信息記錄;
(三)按照事故快報規定和事故信息處理程序,逐級報送事故情況,按時完成當日安全生產簡況和有關報表;同時要及時對事故的搶救和處理情況進行跟蹤調度直至事故搶救工作結束;
(四)接收或下發有關部門印發或報送的有關文件和傳真;
(五)完成領導和上級安全生產調度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四條 事故快報。各類事故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報告,煤礦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報告
(一)事故快報的范圍:工礦商貿企業傷亡事故;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鐵路交通、民航飛行、農用機械和漁業船舶傷亡事故及其它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和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是指:
1.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受傷(中毒、灼燙及其它傷害);
2.造成10人被困或下落不明;涉險50人以上的重特大未遂傷亡事故;
3. 緊急疏散人員100人以上(含100人);住院觀察治療50人以上(含50人);
4.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飲用水源、湖泊、河流、水庫、空氣等);
5.危及重要場所和設施安全(車站、碼頭、港口、機場、人員密集場所、水利設施、軍用設施、核設施、危化品庫、油氣站等);
6.大面積火災事故、人員密集和重要場所事故、嚴重爆炸事故;
7.輪船翻沉、列車脫軌、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及民航飛行事故;
8.建筑物大面積坍塌、大型水利、電力設施事故、海上石油鉆井平臺垮塌傾覆事故;
9.涉及外賓、重要人員的傷亡事故;
10.其它社會影響重大的事故。
(二)事故快報的時限。接到事故信息后,按照以下規定報告:
1.一次死亡(遇險)10人以上(含10人)或社會影響重大的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6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2.一次死亡(遇險)3—9人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12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3.一次死亡1—2人的各類事故發生后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調度統計機構;
4.煤礦一次死亡1—2人事故發生后要在24小時內逐級報告至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調度統計機構。
(三)事故快報的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時、分);
2.事故發生地的行政區劃(省、市、區、縣、鄉、鎮);
3.事故發生的地點、區域;
4.發生事故的單位全稱、經濟類型(國有、集體、個體、私營、股份制等)、生產經營規模(設計能力、實際生產能力、經營規模);
5.發生事故的車輛、船舶、飛行器、容器的牌號、名稱及核載、實載情況;
6.事故類型(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填寫);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2026…
加快培育服務消費新增長點工作方案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規范
關于加強博物館藏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于加強文物博物館單位開放安全管理…
養老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人民防空行業標準管理辦法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廢止】
生產現場安全通道規定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
食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