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加強調度統計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實現信息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保證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順利開展。
第二十五條 調度統計信息包括:安全生產調度信息、安全生產統計信息、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統計信息、職業危害統計信息文件及報表、報告等信息資料。
第二十六條 基本工作制度。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基本工作制度主要有以下幾項:
(一)安全生產調度值班制度。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工作需要,對安全生產調度值班制度做出明確的規定。
(二)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處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信息處理和報送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傷亡事故調度統計信息、執法統計信息、職業危害統計信息和安全生產舉報信息等的處理做出規定。
(三)培訓制度。根據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的需要,定期組織開展安全調度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學習交流活動,不斷提高安全調度統計人員的業務水平。
(四)檢查考核制度。根據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內容和工作標準,制定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檢查考核辦法,對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進行量化考核,建立激勵機制,促進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質量的全面提高。
(五) 信息資料管理制度
1.建立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資料的發放、借閱、歸檔和保密等管理辦法。
2.建立完整的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記錄和臺帳。主要有以下內容:
(1)安全生產信息記錄;
(2)安全生產調度交接班記錄;
(3)安全生產舉報信息記錄;
(4)事故處理會議記錄;
(5)調度通報、通知、文件收發登記臺帳;
(6)當日傷亡事故簡況臺帳;
(7)特大事故情況臺帳;
(8)各地區安全生產情況臺帳;
(9)各類傷亡事故臺帳;
(10)重大未遂傷亡事故臺帳;
(11)各類文件、簡報臺帳;
(12)事故跟蹤信息記錄;
(13)安全生產統計報表;
(14)行政執法統計報表;
(15)礦山塵肺病統計報表。
第二十七條 信息交流制度。
(一)制訂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交流制度。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交流制度,明確信息交流的內容、范圍、方式。
(二)建立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交流渠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總局調度統計機構每月編發《安全生產簡報》、《安全生產調度統計信息》(內部資料),定期編發《統計調查研究》,為安全生產監管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提供及時、準確、可靠的決策依據和信息支撐。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建立信息交流渠道,構建信息交流的平臺,采取各種方式加強安全生產信息的交流工作。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區、市)安全監管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參照本規范制定本地區(轄區)安全生產調度統計業務工作規范。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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