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的通知
各煤礦安全監察局及北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為加強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工作,規范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行為,確保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嚴肅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編制了《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前 言
《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是根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3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要求,參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導則 ILO-OSH 2001》(以下簡稱《導則》)制定的用于指導煤礦企業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技術性文件。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推行此項工作的目的,是為了貫徹執行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提高煤礦企業的安全健康管理水平。
《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作為一種切實可行的工具,是幫助煤炭企業建立并保持既符合《導則》和《指導意見》的要求,又適合其行業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和方法,持續改進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績效,不斷消除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職業安全健康風險,保證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編制。
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
一、總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 Systems,OSHMS)是科學、規范、系統的管理體系。煤礦屬于高風險行業,建立和保持滿足《導則》和《指導意見》要求且適合自身行業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目的和意義
制定本指南的目的是為煤礦企業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或建立現代安全健康管理系統提供指導,以便企業減少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職業安全健康風險。使其做到:
(1) 遵守所有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標準和其他要求。
(2) 體現《導則》的總體目標。
(3) 滿足《指導意見》的要求。
(4) 在企業管理中體現“以人為本、持續改進”理念,不斷提升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 在企業生產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
(6) 以最佳的方式,充分利用和整合企業資源,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應于一切愿意通過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井工煤礦企業,也可供露天煤礦企業參考。
本指南與《指導意見》的原則和要求相一致,包括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30號,以下簡稱《審核規范》)的要求,是井工煤礦企業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指導性文件,企業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靈活使用。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是煤礦企業管理體系的一部分,應滿足煤礦企業管理的總體方針、目標和原則,體現煤礦生產的特點。充分利用煤礦企業資源,減少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實現保護員工及其他人員的安全與健康的目標。
(一)基本要求
(1) 應根據企業特點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范圍
煤礦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和條件,靈活、合理地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范圍。
1) 可選擇整個煤礦企業,也可以是一個或幾個獨立的礦井系統。
2)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范圍的界定,不應將企業總體運行所必需的或可能對員工和其他相關方的職業安全健康產生影響的運行或活動排除在外。應特別注意那些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場所和環境,如具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煤層、具有突水危險的區域等。
(2)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與企業生產特點相適應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復雜程度、文件化的范圍和相應的資源,取決于煤礦企業的礦井生產能力、開采深度、煤層瓦斯含量、煤層厚度及其自燃危險性、礦井涌水量、煤層頂板和底板巖石的性質、煤層的賦存狀況等;尤其應考慮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作業和活動。
煤礦企業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遵守法律法規要求,減少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降低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尤其控制重大危害,如煤與(或)瓦斯突出、煤塵或瓦斯爆炸、煤炭自燃發火、火災、片幫冒頂、突水與透水、沖擊地壓、粉塵等;重點放在保護員工安全健康上,并使之成為全面管理的一部分。
(3) 適應煤礦行業的風險特點
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必須考慮煤礦生產的風險特點,這些特點包括:
1) 生產空間狹小
煤礦井下生產活動一般是在狹小受限空間進行的。采掘作業、運輸作業或其他活動過程中都可能存在砸、扎、磕、碰、刺等危險因素。
2) 容易發生重大事故
由于在煤礦生產過程中存在大量的高能量積聚場所和設施、設備,作業人員集中,一旦能量失控,容易發生重大人身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事故。這些事故可能是:
(a) 瓦斯爆炸事故;
(b) 煤塵爆炸事故;
(c) 火災事故;
(d) 突水或透水事故;
(e) 片幫冒頂等地壓災害事故;
(f) 中毒、窒息事故;
(g) 機電事故;
(h) 其它事故。
3) 受強制通風影響
礦井必須采用強制通風,以保證井下作業人員的新鮮空氣供給。一旦通風系統出現故障,不能保證井下空氣的供給,可導致窒息事故、瓦斯積聚甚至瓦斯爆炸事故。因此應特別注意確保通風系統正常工作。
4) 事故救援困難
由于礦井生產的特殊性,一旦發生事故,受災人員的逃生和救護人員的進入等都受到空間和場所的限制,使得應急救援十分困難,并容易發生連續性事故。
5) 正常生產需要完善的生產系統
煤礦的生產和輔助系統一般包括:
(a) 采掘系統;
(b) 通風系統;
(c) 瓦斯防治系統;
(d) 防滅火系統;
(e) 防治水系統;
(f) 粉塵防治系統;
(g) 提升運輸系統;
(h) 空氣壓縮系統;
(i) 電氣系統;
(j) 炸藥存儲和運輸系統;
(k) 救護系統;
(l) 通風安全監控系統。
(二)原則及主要步驟
煤礦企業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作好策劃,逐步實施。如確立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依據、范圍和目的,要達到的目標、機構職責和分工等。最高管理者的承諾和作用,如領導落實體系推進工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提供足夠的資源。落實體系推進工作的牽頭部門,任命管理者代表,在此基礎上建立初始評審、體系文件編寫、內審員等各工作小組。
煤礦企業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可參考如下步驟:學習培訓、初始評審、體系策劃、文件編寫、體系試運行、評審完善。除考慮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步驟外,還要考慮主要內容、有關部門的職責以及時間表等。通常有以下主要步驟。
1.學習培訓
在企業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需要企業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所有員工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需要以不同的形式,通過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管理模式,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對企業和個人的意義。
管理層培訓是重要的。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建立、實施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培訓的內容主要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特別應放在對企業的發展和對員工安全與健康的責任方面。
內審員培訓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的關鍵。應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內部審核等實際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在今后工作中能夠主動積極地參與到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工作中來。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建立和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煤礦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實施初始評審對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及相關管理制度進行評價,初始評審應針對以下具體內容:
(1) 收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確認其適用性,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特別是針對煤礦生產及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2) 對現有的或計劃的作業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 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 對所有現行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慣例、過程和程序進行檢查,評價其有效性和適用性。
(5) 分析以往的井下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防護記錄等。
(6) 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的評價。
根據煤礦生產的性質,適合于初始評審的方法包括檢查表、面談、直接檢查和測量等,以及對以往管理體系審核或其他評審結果的分析。
初始評審工作應由安全員、瓦斯檢測員、爆破員、重要設備設施管理人員等專職人員進行,應明確初始評審人員的職責和協調部門,必要時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明確開展上述各項工作用到的方法和步驟,編制各種初始評審表格。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基礎。
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的持續改進,煤礦企業應參照初始評審的方法和要求定期進行評審。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 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 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 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 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 為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準備必要的資源。
4.文件編寫
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的方針、策劃、實施與運行、檢查與糾正措施、管理評審等要素的相應規定,按照本企業的特點形成文件,使煤礦企業對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的控制形成規范化的管理。
5.體系試運行
各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要求,進行生產活動和安全健康管理活動,開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試運行,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6.評審完善
通過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和管理評審,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進行綜合檢查和評估,對產生的事故、事件和不符合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使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進一步得到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
(一)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承諾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規定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以及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面的承諾,并為下一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
(1)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制定與管理
1)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可由管理者代表或其他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組織制定,經全體員工討論確定。
2)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實施。
3)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傳達到全體員工,可為相關方所獲取。
4)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形成文件,付諸實施,予以保持。
5)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定期進行評審、修訂,確保其對煤礦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的適宜性。如果對方針進行修訂,應及時與員工和相關方進行交流。
(2) 制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考慮因素
1) 煤礦企業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2) 煤礦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活動性質及規模。
3) 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4) 持續改進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5) 所需要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財力、技術等。特別注意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作業和活動所需要的資源,如礦井通風、排水、瓦斯排放等方面所需的資源。
6) 員工及其代表、承包方和其他外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
7) 其他相關方的需求。
(3)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
1)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與煤礦企業的整個經營方針和其他管理方針相一致。
2) 包括遵守現行適用的煤礦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承諾,并將履行這種承諾。
3) 本企業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核心內容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得到體現,同時適合本企業職業安全健康風險的性質和規模。
4) 包括對持續改進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的承諾。
5) 確保與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并鼓勵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有要素的活動。
2.承諾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是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與義務,包括達到法律法規對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企業負責人應表明其對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的有力領導并作出承諾,對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作出妥善安排。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應包括: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和改進措施等主要要素。
(1) 有企業負責人與各高層管理人員的領導與承諾。
(2) 支持與承諾相關的活動與要求。
(3) 考慮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物力、各組織機構等,如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機構并賦予管理人員和職工相應的權力和義務,指定人員監督職業安全健康方案的正常實施并給予適當的權力和資源。
(4) 制定機構與行動方案支持最高管理者的工作。如:財政預算、定期管理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會議日程。
(5) 建立制度要求企業負責人或最高管理者定期討論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二) 組織
1.機構與職責
(1) 基本要求
為有效地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需要對各相關層次機構的作用、職責和權限進行界定,形成文件,予以傳達,以便順利完成職業安全健康任務。
如可行,煤礦企業應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委員會(簡稱安委會),安委會主任由企業的最高管理者擔任。安委會是企業安全管理的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 負責貫徹落實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2) 審定企業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管理方案,并監督職能部門和基層單位的實施。
3) 研究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審定上報的重大技術措施項目,確保安全生產所須的投入。
4) 研究部署階段性的事故防范重點。定期召開安委會會議,聽取職能部門工作匯報,研究解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運行存在的重大問題。
5) 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年度目標和日常管理的激勵制度,定期對下級職能部門及基層單位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6) 研究決定有關安全健康工作的重大問題。
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煤礦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設立機構和明確職責時,應該充分了解:
(a) 企業現行的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的情況;
(b)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結果;
(c) 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d) 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e) 煤礦操作規程;
(f) 煤礦作業規程;
(g) 有資格的人員名單等。
(2) 煤礦企業需要資格人員
在煤礦生產中,需要獲取資格的人員一般包括:
(a) 礦長;
(b) 瓦斯檢查工;
(c) 礦井通風工;
(d) 信號工;
(e) 爆破工;
(f) 炸藥庫保管員;
(g) 擁罐(把鉤)工;
(h) 礦井泵工;
(i) 瓦斯抽放工;
(j) 主要通風機操作工;
(k) 絞車操作工;
(l) 輸送機操作工;
(m) 尾礦工;
(n) 電工;
(o) 鉗工;
(p) 主要提升機操作工;
(q) 金屬焊接工;
(r) 礦內專用機動車司機;
(s) 安全檢查工(員)等。
(3) 需要明確職責的人員
在煤礦企業中一般需要對以下人員的職責加以界定:
(a) 企業主要負責人;
(b) 管理者代表;
(c) 采煤隊長;
(d) 掘進隊長;
(e) 通風與維修隊長;
(f) 機電與排水隊長;
(g) 運輸隊長;
(h) 安全科長;
(i) 其他各部門管理人員;
(j) 采煤工;
(k) 掘進工;
(l) 支護工;
(m) 放頂(回柱)工;
(n) 安全檢查員;
(o) 測風員;
(p) 爆破工;
(q) 絞車司機;
(r) 電工;
(s) 維修工;
(t) 其他員工;
(u) 管理承包方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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