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以整治“四超”“三違法”為重點,強化民爆行業安全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加強對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要求企業嚴格按照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嚴厲整治“四超”(超時、超產、超員、超量)和“三違法”(違法建設、違法生產、違法經營)行為。以危險作業工房的建筑結構、危險工序的防護、監控設施、民爆專用生產設備為重點,加大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并督促企業對排查出的隱患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
15.以安全生產標準化為基礎,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指導推動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深入開展以崗位達標、專業達標和企業達標為內容的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繼續推進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標準化,建筑施工企業施工現場安全標準化,水上運輸企業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標準化,鐵路運輸企業安全責任標準化,民航運輸企業安全審計標準化,電力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管理標準化以及水利、軍工、民爆、電信等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創建工作,推動企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依靠科技進步,加快安全技術的推廣和應用
16.推進道路運輸車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加快推進道路交通動態監控試點工作,會同交通運輸、公安部門督促交通運輸企業在旅游包車和三類以上班線的客車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凡未安裝的,要按照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道路客運安全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0〕210號)要求,不予核發道路運輸證和通過定期審驗。督促客運企業建立完善衛星定位裝置使用管理制度,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
17.推進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會同農業、交通運輸部門推動在海洋運輸船舶和漁船安裝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其中海洋運輸船舶在2012年底前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安裝率達到100%;60馬力以上機動漁船在2012年底前防撞自動識別系統安裝率達到80%。
18.推進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車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會同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加快推進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和銷售企業在專用運輸車上加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2011年底前全部完成;推動在炸藥現場混裝車上加裝安全監控裝置,2012年底前完成。
19.推進大型起重機械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會同質檢部門共同推動在大型起重機械上安裝應用安全監控管理系統,2011年開始試點,在鐵路、公路、建設施工等行業(領域)的有關中央企業和大型企業進行試點,重點推動在320噸米以上的架橋機、315噸米以上的塔機和4000噸米以上的電站塔機上安裝應用安全監控管理系統。2012年在全國推廣應用。
六、強化行業安全準入,嚴格規范企業安全生產條件
20.加快完善安全生產技術標準。積極協調推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行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訂行業安全標準。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督促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標準,并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配套辦法,進一步規范企業安全生產行為。
21.嚴把安全生產準入關。督促指導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管理部門實行嚴格的安全標準核準制度,把符合相關行業安全生產標準作為企業準入的前置條件。督促企業嚴格落實生產、安全技術標準,實施高危行業從業人員資格標準,對實施許可證管理制度的危險性作業要落實專項安全技術作業規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對未進行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嚴格落實企業職工安全培訓制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職工必須全部經過培訓合格后上崗,凡存在不經培訓上崗、無證上崗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
七、強化政策引導,淘汰落后生產能力
22.落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等各項經濟政策。督促有關部門加快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投入力度,不斷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對公路、水運、鐵路、建筑、軍工、民爆等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及時、足額提取,并按規定使用。研究推動其他重點行業(領域)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
23.強制淘汰落后技術、工藝和裝備。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行業淘汰落后工藝、技術和裝備的產業政策。加強監督檢查,對存在落后技術裝備、構成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要予以公告,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關閉。
24.落實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執行財政部、稅務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鼓勵企業加大安全設備投資,對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優惠目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八、嚴格落實安全目標考核、應急救援和事故查處督辦制度
25.健全完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通報考核制度。推動地方各級政府把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納入對行業管理部門的政績考核中,嚴格執行控制指標“日報告、周調度、月通報、季發布、年考核”制度,強化指標實施和工作績效考核,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抓緊制定“十二五”安全生產綜合控制指標體系和年度執行規定。
26.完善事故預警和應急救援聯動機制。要指導、推動和支持各行業建立完善企業安全生產預警機制,督促企業將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依法報當地安全監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備案。要完善與相關部門、企業和應急救援隊伍的安全生產救援工作機制,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和救援隊伍建設,提高協調救援能力。
27.嚴格依法組織事故調查處理。要嚴格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規定,堅持“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組織事故查處。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切實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監督檢查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28.嚴格執行事故聯合督導和通報制度。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統計〔2010〕24號)要求,事故發生后,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時趕赴現場,督促指導地方政府做好事故查處工作,并聯合有關部門及時發出通報。
29.嚴格執行事故聯合約談制度。針對發生重大事故或多起較大以上事故的地區,或者發生較大以上事故的中央或省屬企業,要會同有關部門約談事故發生地政府或有關企業負責人,共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切實用事故教訓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30.嚴格執行事故查處掛牌督辦制度。各地要認真貫徹《國務院安委會關于印發〈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通知》(安委〔2010〕6號)要求,切實落實事故查處層層掛牌督辦制度,對牽頭組織調查處理的相關行業(領域)的重大事故,嚴格按照督辦程序,及時上報事故調查處理情況。事故調查結案后,要將事故調查報告及時報備并向社會公告。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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