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口經營人不得使用正在進行改造的碼頭設施從事港口經營。碼頭設施改造期間,需要使用未改造部分設施從事港口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應當事前向市港航管理機構提交報告。市港航管理機構發現不符合港口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經營。
???? 第二十條 港口經營人不得為未辦理進出港手續的船舶提供裝卸服務,不得超過船舶的核定載重線裝載貨物。
????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合理安排生產作業,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調度船舶,維持碼頭前沿停泊秩序。
????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核定的區域內按照設計荷載堆載貨物,堆場、倉庫等應當設置不同類型貨物堆載限高標志,不得超限堆載。
???? 第二十三條 港口作業區應當設置隔離設施,實施封閉管理。港口范圍內的碼頭、倉庫、堆場、客運站、辦公區、候工區等功能區域應當劃分明確,并設置相應的標志標線。
???? 港口經營人應當根據生產經營的特點在作業場所設置滅火、防雷、視頻監控等安全設施,并設置相應的安全標志。
???? 第二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港口作業操作規程實施吊裝、船舶靠離泊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并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 第二十五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對港區內加油站、生產用燃料油儲存庫、危險貨物碼頭、客運碼頭、筒倉碼頭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兩次安全現狀評價間隔不得超過3年。
???? 經安全現狀評價發現安全隱患的,港口經營人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 第二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定期對安全生產狀況及安全設施進行檢查,并按照港口作業區域的經營規模配備具有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 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報市港航管理機構備案。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應急預案配備相應人員和裝備,儲備救急物資,并按照市港航管理機構的要求組織演練。
???? 港口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如實向事故發生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市港航管理機構報告。
???? 第二十七條 市港航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港口進行巡查,發現安全隱患的,責令港口經營人采取措施,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 交通、海事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港口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 第二十八條 市港航管理機構可以對港口經營人實施誠信評價管理制度,建立港口經營人誠信檔案,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港口經營人誠信評價信息。
????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港口岸線使用人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從事影響港口岸線穩定或者毀壞港口岸線活動,未按照規定進行港口岸線日常維護,或者未按照規定完成港口岸線恢復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由市港航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 (一)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市港航管理機構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為未辦理進出港手續的船舶提供裝卸服務,或者超過船舶核定載重線裝載貨物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四)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安全停泊的要求調度船舶,維持碼頭前沿泊秩序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貨物堆載限高標志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超過設計荷載堆載貨物或者超出核定的區域堆放貨物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六)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對港口作業區實施封閉管理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滅火、防雷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設置視頻監控設施、安全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 (七)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港口作業操作規程實施吊裝、船舶靠離泊作業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實施船舶靠離泊作業未安排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八)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對港口設施進行安全現狀評價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組織港口應急預案演練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港航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5件政府規章修改60件政府規章個別條款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9月2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7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內河航道管理辦法〉等18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號公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征管暫行規定〉等23件市政府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杭州港專用碼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1995年3月1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2號發布,根據1997年12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發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5件政府規章修改60件政府規章個別條款的決定》修正的《杭州市港區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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