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內容和格式,保證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沿海和內河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
港口工程項目配套的航道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應按本規定執行。單獨立項的航道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應按現行行業標準《航道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編制規定》(JTS/T110-5)執行。
港口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編制除應符合本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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