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范圍:
?。ㄒ唬┕t療費;
(二)傷殘津貼;
?。ㄈ┮淮涡詡麣堁a助金;
?。ㄋ模┥钭o理費;
(五)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補助金;
?。┕B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ò耍┹o助器具費;
(九)工傷康復費;
?。ㄊ﹦趧幽芰﹁b定費;
?。ㄊ唬┓?、法規規定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于次年1月31日前將本單位上年度參加工傷保險職工名單、繳費期限、繳費情況、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待遇及發生工傷事故等情況在本單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5日,公示情況報經辦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由統籌地區按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額的10%提取,存入統籌地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不足支付的,由當地財政墊付。工傷保險風險儲備金累計結余額不得超過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收入。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15日。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通知工傷認定申請人在10日內提交有關職工工傷認定的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未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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