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下列方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上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下級人民政府;
(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監督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
(三)按照隸屬關系和職責規定,各有關部門負責監督本系統、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
(四)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監督轄區內無主管部門的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條 負有監督責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被監督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監督被監督單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
(三)協調解決被監督單位安全生產的重大和共性問題;
(四)掌握被監督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五)每年對被監督單位進行綜合考核并組織實施獎懲;
(六)建立監督工作專門檔案。
第十一條 被監督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對負有監督責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指導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并報告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和其他重大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方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崗位安全生產責任,確定責任人;
(二)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制定獎懲措施,并由責任人簽字;
(三)在承包、發包、分包、出租等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相關方安全生產責任;
(四)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專門檔案。
第十三條 每年3月31日前,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規定,與被監督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
安全生產責任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安全生產事故控制指標;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三)安全生產措施;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考核;
(五)獎勵與懲罰。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監督本系統、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事故隱患排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逐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逐一登記建檔,分類分級進行整改,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向監督單位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
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采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每年3月31日前,被監督單位應當向監督單位書面報告安全生產責任制自查自評結果。監督單位應當結合被監督單位自查自評結果進行綜合考核。考核結果應當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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