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7-12-19
【實施日期】2008-04-0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天津港口發展,維護港口經營秩序與安全,促進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推動北方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高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的能力和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借鑒國際通行規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天津港口的規劃、建設、維護、經營、服務、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天津港口主要包括北疆港區、南疆港區、東疆港區、臨港工業港區、北塘港區和海河港區等,具體范圍按照天津港口總體規劃確定。
國家和本市對東疆保稅港區的開發建設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港口發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管理、統籌協調、市場運作、規范服務的原則。
在港口規劃、建設和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促進港口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經營港口,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對港口投資人和經營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港口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港口資源,為港口發展提供財稅、土地、海域使用等方面的優惠、便利條件。
第六條 市交通委員會是本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天津海事、海關、檢驗檢疫、邊檢等部門以及本市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港口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本市港口總體規劃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經國家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港口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國家批準的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符合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海域等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
第八條 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港口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建設項目及相關配套設施和為其他建設項目配套的港口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所在港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條 港口建設需要使用港口岸線的,應當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但國家批準的港口建設項目除外。
港口岸線審批的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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