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省考試中心職責:
(一)負責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相關程序制度的草擬工作;
(二)組織草擬各類安全生產培訓大綱和考試大綱實施細則,組織研究提出修改考試合格標準建議,負責試題庫的建設并提出修訂意見;
(三)負責組織、協調培訓考試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省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管理及考試系統(管理軟件、試題庫、機房)管理和維護工作;
(五)受委托承擔省安監局直接管理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培訓人員的考試工作;
(六)承擔全省經考核合格的“三項崗位”人員數據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工作;
(七)承擔市(州)考試分中心和省安監局直接管理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考試申請、準考證的制作和發放、命題、試卷發放、實時監控、考試監督、考試成績反饋、查詢等工作;
(八)受委托按規定的內容定期向社會公布培訓信息;
(九)承擔考試費的收取和管理工作;
(十)省安監局委托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四條市(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職責
(一)依照分級管理原則,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管理制度;
(二)負責本級管理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考試申請和核準工作;
(三)負責對本級管理的考試分中心和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考試的監督管理;
(四)負責監督、檢查本轄區內安全培訓考試工作;
(五)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市(州)考試分中心職責:
(一)負責向省考試中心報送本行政區域內管理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考試申請;
(二)負責向本級管理的安全生產培訓考試申請機構轉發準考證、考試成績單,并接受考生查詢;
(三)負責考試點的監督管理;
(四)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職責:
(一)負責考生報名及考生提供的相關材料的審查,以確保符合安全生產培訓相關規定;考生應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二)負責向省考試中心或市(州)分中心提出考試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
(三)向考生轉發準考證、公示考試成績;
(四)按規定和程序交納考試費;
(五)組織安全培訓考試工作;
(六)其他有關工作。
第四章報名及考試程序
第十七條安全生產培訓機構依照相關規定向所屬考核發證機關提出培訓申請(計劃),發證機關審查同意。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根據批準的培訓申請(計劃),組織培訓和考試報名,并按規定對考試人員進行資格和條件審查。
第十九條省考試中心只受理市(州)考試分中心和省安監局直接管理的培訓機構的考試申請。
第二十條市(州)考試分中心或省安監局直接管理的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計劃,在考試前3天按有關要求報送考試申請。省考試中心原則上按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擬定的考試時間,一個工作日內做出考試時間核準安排,特殊情況需調整的應給予說明。向省考試中心提出考試申請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考試申請表(電子版);
(二)考試人員基本情況表(電子版,包括考生正面一寸免冠數碼照片)。
第二十一條省考試中心接到考試申請后,確定考試時間、制作準考證,并下傳考試分中心或培訓機構,由培訓機構統一打印發給考生。
第二十二條考試當天,考點工作人員應提前1小時對系統、設備和網絡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和省考試中心聯系。
第二十三條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的考試時間內,到指定考場參加考試,每次考試時間為90分鐘。
第二十四條考點監考人員對考試人員進行身份核對后,按照準考時間,開始考試。
第二十五條考試結束后,省考試中心及時將考試成績直接傳送考試分中心或培訓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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