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的建設和經營,維護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建設、經營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術語解釋)
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依法設立并以場地設施為依托,具有符合規定的設施設備、人員和制度,具備倉儲、保管、理貨、配載、裝卸、稱重、信息服務、貨運車輛停放和維修等功能,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管理主體)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貨運站管理工作,制定并公布本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各區(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貨運站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建設、公安、工商、稅務、價格、安監、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貨運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管理原則)
貨運站發展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科學布局、有序發展、服務經濟的原則,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品牌化經營。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選址規劃)
貨運站建設選址應當符合本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除本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確定的貨運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貨運站。禁止變更貨運站的土地性質、規劃條件和使用功能。
第七條 (站場建設)
貨運站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報建手續。
按照《成都市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工作方案》的規定,發展改革部門在辦理立項審批或者備案,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方案審查時,應當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八條 (設施要求)
貨運站應當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和經營用房、信息交易中心、倉庫、堆場、停車場地和道路等經營設施,并設置明顯標志;經營設施應當與配套生活用房分離;貨運站進出口應當分別設置車輛檢查點;貨運站內地面應當硬化,裸露泥地應當綠化。
第三章 經營許可
第九條 (經營條件)
申請從事貨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選址規劃,且具有合法用地手續;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設施,并經工程竣工驗收合格;
(三)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并按要求設置的安全、消防、裝卸、通訊、計量設備設施;
(四)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經營類別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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