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績效量化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與職務任免、勞動報酬掛鉤。
危險性較大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實行內部風險管理制度,推行安全結構工資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成績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表彰;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對報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舉報不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經濟調節措施,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負責人進行經營業績考核時,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重要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職務任免掛鉤。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
新聞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和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典型事例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予以通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分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或者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根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違反本規定,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內部監督管理職責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通報,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未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根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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