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從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設、基坑、邊坡開挖、邊坡砌筑、鉆探等危險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按照有關規程操作,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消除。
危險作業目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并發布。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操作崗位應急處理措施,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演練一次。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后方可開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建設、中介等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取得行政許可后,必須持續具備安全生產許可條件,不得降低或者缺失。
第二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分項作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國家規定需經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評價的,必須進行專業評價。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按照以下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文件時,應當同時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安全專篇);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和財務計劃時,應當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并納入計劃,同時編報;
(三)國家規定需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文件(安全專篇);
(四)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當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并對其運行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當同時對其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租賃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的規定;
(五)其他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班組檢查、車間檢查、分廠檢查、綜合管理部門綜合檢查、總部(公司、廠)有關負責人組織重點檢查和群眾性檢查等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以崗位自查自糾制度為基礎,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因物質技術條件限制不能及時處理的問題,應當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計劃,限期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整治檔案,每次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應當記入檔案,并由檢查人員、復查人員簽字。
安全生產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設施、設備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
(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戴、使用;
(七)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重大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一)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在生產班組確立不脫產安全員,并負責下列安全生產工作:
(一)對本班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本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督促本班組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四)發現生產中出現不安全情況時及時報告并適當處理;
(五)協助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分析、研究。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依法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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